《IP小辭典》智權警告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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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淑莲╱北美智权报 编辑部

当权利人认为其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受到侵害时,为了请求排除侵害,可采取寄发警告函给竞争对手的行动。寄发警告函是权利人为保护自身权利的正当行为,但寄发警告函本身也有可能成为触法行为。为了避免权利人滥用权利,不当散发警告函给交易相对人或潜在交易相对人,因而造成竞争对手权益的损害,公平交易委员会特订有《公平交易委员会对于事业发侵害著作权、商标权或专利权警告函案件之处理原则》,在寄发警告函前必须充分了解。

智慧局于6月5日发出一篇新闻稿,指出近日有民众陆续收到以「台湾(或经济部)智慧财产局」名义(电子邮件:lakeshiagorzynski@gmail.com、nikolawitte@gmail.com等,署名:Rick Tsai等),发送有关涉及侵权Bottega Veneta、Tiffany、Tod's、台湾积体电路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等的图像(图片)和视频(影片)等内容,要求民众删除相关图像、视频并与其联系,且附有不明之连结及附档等。

针对以上事件,智慧局强调均为诈骗手法,并已向内政部警政署165全民防骗网检举记录在案;呼吁民众勿轻信诈骗信件,也切勿点选任何来路不明之连结、附件或档案等。智慧局强调其绝不会以电子邮件、简讯、电话等各种方式,通知民众任何有关侵权事宜,呼吁民众务必提高警觉,不要轻易上当!

为了让读者更了解智权警告函的处理原则及应对方式,本文特别整理了TIPO智权知识懒人包的资源,让一般民众、侵权者、被侵权者对此有更深入的了解。

智权警告函之处理原则

公平交易委员会对于事业发侵害著作权、商标权或专利权警告函案件有法定的处理原则[1],其订定目的为「为确保事业公平竞争,维护交易秩序,有效处理事业滥用著作权、商标权或专利权,不当对外发布竞争对手侵害其著作权、商标权或专利权之警告函,造成限制竞争或不公平竞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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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注意的是,不是说智权所有权人自己认定被侵权就可以发警告函[2],必须完成下列程序之一,才发出警告函者;这样才是依照著作权法、商标法或专利法行使权利之正当行为:

(1) 经法院一审判决属著作权、商标权或专利权受侵害者。

(2) 经著作权审议及调解委员会调解成立,送请法院经核定属著作权受侵害者。

(3) 将可能侵害专利权之标的物送请专业机构鉴定,取得鉴定报告,如为新型专利,应同时提示新型专利技术报告;且发函前事先或同时通知可能侵害之制造商、进口商或代理商,请求排除侵害者。

不过,如果未实行第(3)点后段排除侵害通知,但已事先采取权利救济程序,或已尽合理可能之注意义务,或通知已属客观不能,或有具体事证足认应受通知人已知悉侵权争议之情形,则会被视为已实行排除侵害通知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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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没有实施以上3种行动之任一种,则必须实行下列3项程序,才发警告函者 (视乎智权型态而定);这样才是依照著作权法、商标法或专利法行使权利之正当行为:

(1) 发函前已事先或同时通知可能侵害之制造商、进口商或代理商请求排除侵害。

(2) 于警告函内叙明著作权、商标权或专利权明确内容、范围,及受侵害之具体事实(例如系争权利于何时、何地、如何制造、使用、贩卖或进口等),使受信者足以知悉系争权利可能受有侵害之事实。

(3) 如为新型专利,为上述通知或发函时,应提示新型专利技术报告。

事业未践行前项第一款排除侵害通知,但已事先采取权利救济程序,或已尽合理可能之注意义务,或前项通知已属客观不能,或有具体事证足认应受通知人已知悉侵权争议之情形,视为已践行排除侵害通知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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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获侵害专利权警告存证信函时之因应

智慧局建议,接获警告函 (如警告信、律师函等)时,应先检视来函内容有无具体专利权遭受侵害的事证,像是法院一审判决或公正客观鉴定机构鉴定报告等,或是已据实叙明专利权明确内容、范围及受侵害之具体事实,如未叙明,则对方恐违反公平交易法。

此外,也可至智慧局官网之「中华民国专利资讯检索系统」,查询专利权相关资讯及检索相关证据,作为提出举发或专利侵权诉讼之抗辩准备;亦可查询及参考智慧局官网专利侵害鉴定相关规定,判断是否确有侵权的可能性;及考量因尔后可能发生专利侵权诉讼之复杂性,为确保自身权益,可考虑委请专业的专利律师事务所处理。

参考内容:

备注:

半导体科技杂志(SST-Taiwan)总编辑

CompuTrade International总编辑

日本电波新闻 (Dempa Shinbun) 驻海外记者

日经亚洲电子杂志 (台湾版)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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