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男离家出走 妻拍照控婚外情马路上缠绵

赖姓妻子拍到张女扶着刘男过马路的照片,因此对他们2人提出侵害配偶权告诉,请求损害赔偿50万。(示意图、与本案无关/AI生成)

基隆1名刘姓人夫109年离家后,搬到新北1名张姓女友人的房子居住,其赖姓妻子拍到张女扶着刘男过马路的照片,因此对他们2人提出侵害配偶权告诉,请求损害赔偿50万,法院审理后将告诉驳回。可上诉。

赖姓人妻主张,刘姓人夫于民国109年2月23日起离开与原告共同生活之基隆住家,张女明知刘男为有配偶之人,被告2人竟同居在新北市的房子,迄今达3年之久,被告2人现同住一屋,张女曾陪同刘男看病,且过马路时2人牵手,举止亲密,共同侵害原告配偶权甚钜,致原告精神大受打击就医,因此请求被告应连带给付原告50万元。

被告表示,被告2人年轻时是同事,离职后很少联络,刘男长期遭原告家暴,离家后于109年7月8日向张女请托租用其弟所有之房屋。张女原居住房屋,于111年3月2日为偿还债务而出售,当时要求被告刘男迁出房屋,但刘男女儿无法收容刘男,刘男又因年老觅无租处,被告2人只得同住,但分居不同房间,实系受现实所迫于无奈,并无苟且等语。

法院调查,原告前于109年6月9日对刘男及女儿提起遗弃罪告诉,原告侦查中指称被告刘男于109年过年后离家未回。刘男于侦查中则称确于109年过年后离家,然系因「受不了原告语言骂我及对我身体暴力,还有拿剪刀威胁我」等语。

调查发现,原告109年2月26日因郁症发作住院前有殴打刘男,又原告之女于侦查中亦称被告刘男在109年离家系因忍受原告太久,原告长期有情绪上勒索及言语暴力等语。继而被告刘男于109年7月6日回上开基隆住家时,原告情绪爆发,有拿不明物品往被告刘男身上砸,并有刘男当日急诊就医检伤病历纪录、照片及验伤诊断书可考。准此,可见原告与被告刘男相处不睦,原告主张被告刘男自离家他住一节固可认实,惟被告刘男辩称乃因长期遭原告辱骂、殴打而离家等语,亦非无据。

法官审酌,被告张女于被告刘男过马路时左手挽住刘男的右上臂,然参之原告侦查中陈称其一个晚上处理被告刘男尿床三次,医生说被告刘男失智等语,可见被告刘男因身体状况,日常生活常赖他人协助,被告辩称此乃过马路时2人互相扶持等语,非不可信,则得否以之即谓被告2人逾越一般男女正常交往份际且情节重大而侵害原告配偶权,非无疑虑。原告请求被告连带给付50万元,并无理由,应予驳回。可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