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專校院學生校外實習之回顧與省思(下)
上篇刊于评鉴双月刊2024年5月第109期,内容概要:学生校外实习之国内外趋势;学生校外实习政策之订定;推动学生校外实习之主要措施;积极办理校外实习课程之绩效评量,提升办理成效。
学校实习课程绩效评量
成效检核及自我改善是目前已为高等教育广泛采用的PDCA品质管理循环的C(Check)和A(Act)流程。有关学生校外实习成效部分,除周期性校务评鉴针对各校办理情形提出缺失和改进建议外,教育部为了解各校实习课程办理成效,依据《技术及职业教育法》第13条,于2015年10月12日订定公布《专科以上学校实习课程绩效评量办法》,并委托「社团法人台湾评鉴协会」自106学年起办理「专科以上学校实习课程绩效访视评量」。其访评方式分实习机构访视及学校访视两部分,访视流程包括:简报、实习现场设施参访、晤谈、资料查阅、座谈(问题厘清)等。(访视期程、项目和成果请参阅上篇)
实习课程绩效评量所发现之缺失
已公布的实习课程绩效评量报告内容显示,各校办理实习课程之主要缺失可汇整如下:
一、学生校外实习机制未依法令规定完整建立
《技术及职业教育法》第12条规定:「实习课程,如为校外实习时,其实施方式、实习场所、师资、学分采计、辅导及其他相关事项规定,除法令另有规定外,由学校定之」。准此,学校办理校外实习须依据相关「法令」订定实习课程规范。然部分学校对「法令」认知不足,以致产生影响机制运作之缺失。例如,依《专科以上学校产学合作实施办法》第6条第1项规定:「学校为与合作机构办理学生校外实习,应设校级及院、系、所、学位学程或科级学生校外实习委员会」。然部分学校仅成立校级委员会而未成立院、系、所、学位学程、科级委员会(「院、系、所、学位学程、科」以下统称「科/系」)。再如,依同条第2项规定:「校级学生校外实习委员会,应包括办理校外实习业务人员、合作机构代表、学生代表、校外法律学者专家。但学校所订之办法,常见校外法律学者专家未符合「校外」身分或「法律」专业定义,或未将校外法律学者专家及合作机构代表纳入校外实习委员会。
二、「学生校外实习委员会」未能发挥应有功能
部分学校之校级「学生校外实习委员会」,有以教务长或研发长等一级单位主管为召集人,或科/系级「学生校外实习委员会」由教师担任委员会主席之情形。学校校长/副校长或科/系主管并未承担主要决策及委员会会务运作之责任,导致「学生校外实习委员会」难以有效发挥督导(校级)、规划及执行(科/系级)实习业务之功能。
三、校外实习业务无法顺利衔接
校外实习业务涉及的对象,包括学校各单位、辅导教师、实习委员会校内外委员、实习机构相关人员、实习学生及家长。业务内容从实习前的作业规划、实习机构筛选媒合、实习中的访视及辅导,到实习后的成绩评定及成效评估、问卷调查、实习学生经验回馈等,内容繁多,须安排熟稔业务的专责人员全程处理。但在当前少子女化趋势下,学校为精简人事,各项业务难免出现承办人员异动(尤其是校级单位),甚至接替新手尚未熟悉又再调整之情形,导致实习业务无法有效推动。
四、实习合作机构参与度不足
部分学校的实习合作机构因学校并未邀请,或实习合作机构无积极意愿,仅提供实习机会而未实际参与实习课程之规划及学生个别实习计划之拟订,以致无法充分发挥「合作」之功能,影响实习目标之达成。
五、「学生个别实习计划」流于形式
「学生个别实习计划」常出现下列三种现象:(一)实习项目以及欲培养的实务能力未明确订定,或内容过于简略;(二)以某一实习机构的实习计划套用到其他不同实习机构的实习计划上;(三)以一个部门的实习计划套用到其他部门的实习计划上。导致个别实习计划无「个别」之实质,不仅失去订定个别计划之意义,且无法作为执行及成效检核之依据。
六、实习内容未符应专业实务能力养成之要求
部分学校为满足其合作机构家数、实习学生人数及时数之绩效指标,或为美化受评资料,未严谨检核实习内容并据以筛选实习机构,导致实习学生整个实习期间(一学期或一学年)被安排在同一部门的同一工作岗位,不仅无跨域学习机会,甚至如同生产线操作员,每天只重复同一动作或做同一件事情。无法符应科/系之专业和未来就业能力培育之要求。
七、各项问卷调查结果未能妥善运用或不具运用价值
依据教育部2017年「大专校院推动学生校外实习课程作业参考手册」规定,学校须针对「1.实习学生对校外实习合作机构」、「2.校外实习合作机构对实习课程」、「3.校外实习合作机构对实习学生」进行满意度调查。但部分学校或科/系于调查完毕后,仅将统计数据资料建档保存,而未加以分析、检讨,并将分析结果及检讨结论运用于改善或精进;有些科/系则因回收的有效问卷太少,而不具分析、检讨及运用之价值。
改善建议
为确保基本的学生实习品质和提升实习效益,下列事项提供学校及科/系检视并作为补强改善之参考:
一、学校应落实对规章之内部控制
学校宜将校内订定的学生校外实习相关规章或办法列为内部控制点,定期检视其完整性与合适性,以符合《学校财团法人及所设私立学校内部控制制度实施办法》第2条第3款「相关法令之遵循」,以及第10条第1项「学校应就营运事项,订定管理规章及设计作业程序与内部控制点」之规定,落实对实习法规与制度的内部控制。
二、各级实习委员会应落实其运作功能
依《专科以上学校产学合作实施办法》第6条之规定,校级「学生校外实习委员会」之任务如下:「一、督导合作机构之评估及选定。二、检核及确认书面契约。三、评估全校实习成效及督导学生申诉争议及意外事件之处理。四、督导学生实习期满前终止实习之处理。五、督导与合作机构订定学生个别实习计划。六、督导实习辅导访视之落实。七、其他学生权益保障相关事项」;科/系级「学生校外实习委员会」之任务如下:「一、整体规划及推动校外实习课程。二、确认实习合作机构之评估结果级选定。三、拟订书面契约及学生个别实习计划。四、协调、处理学生申诉、争议及意外事件。五、处理学生实习期满前之终止实习。六、追踪处理及检讨学生实习辅导访视结果。七、其他学生权益保障相关事项。」
由上述内容可知校级「学生校外实习委员会」任务重点在「督导、检核与确认及评估」,而科/系级「学生校外实习委员会」任务重点在「规划及执行」。两者必须善尽职责,才能完整发挥功能。并须视需要随时召开会议(不宜以审查基本运作事项为主的「每学期至少开会一次」为满足),才能确保学生校外实习之成效。且两种委员会宜由主管(校长/副校长、科/系主任)担任召集人,尤其是科/系级委员会更须如此安排,以利随时召开会议研议应急作法,及处理各项突发事件。
三、学校宜落实与实习合作机构之「合作」,共同推动学生校外实习
校外实习之执行过程从实习前、实习中到实习后;实习内容从课程规划、执行到检讨,都需要实习机构共同参与。尤其是「学生个别实习计划」,须依个别实习机构、个别实习学生、不同实习部门逐一拟定。学校应订定作业准则,确保实习机构得以充分参与。
四、「实习内容与科/系专业领域之对应」应为实习机构筛选之基本条件
实习课程属学校正式课程之一,应对应科/系核心专业能力,结合学生未来就业及职涯发展所需技能,进行课程设计。实习内容应符合科/系之专业领域且以养成实务能力为目标而规划。
五、宜办理校外实习专责人员之研习,使其娴熟业务,并善用检核表协助推动
在学校层级,为能督导及掌握学校整体实习业务,宜安排编制内人员专责处理,若非必要,宜减少人员异动。且为让校级及科/系级专责人员娴熟复杂的实习业务,宜定期办理全校负责实习业务人员之专业研习。此外,若能设计和善用检核表辅助工具,当可在有限人力下,确保应办事项得以如期如质推动。
六、宜针对问卷调查结果进行分析检讨并运用于改善
针对实习学生、实习机构督导人员或单位主管所实施的问卷调查之问卷题目应有周延设计,一题一义,清楚呈现问卷题意。问卷调查方式须考虑方便性,以确保有效问卷之回收份数。在问卷调查之后,须针对调查结果加以分析检讨,并提出改善对策,依程序送相关会议审核后,列为追踪管考事项进行改善。
总结
校外实习属于正式课程,需要周延的课程规划、设计、执行、检讨与成效评核;实习学生是在校生,需要学校与科/系的支持及课程教师的指导和辅导。实习的地点在企业,需要实习机构的充分参与及与学校的密切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