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雞排店 找不到店面想解約 靠打官司拿回53萬加盟金

邹姓男子想加盟陈男经营的连锁鸡排店,先付10万元定金,再付53万元加盟金后,因找不到店面决定解约。陈指已订购加盟设备且契约仍存续,拒退53万元。基隆地方法院审理后,认定依契约内容,邹要解除契约即中止。陈男已不用提供加盟服务,判决要返还53万元。全案可上诉。

邹男提告指出,他在2020年3月12日给付陈男定金10万元,加盟陈男经营的鸡排连锁店。双方约定由邹自行寻找店面并签订租约后,正式签订加盟契约,事后他又两度共汇53万元预付加盟金给陈男。

邹男因未找到合适地点开店,表示加盟契约本约未成立,要求陈只能留下定金,但要返还53万元。纵认本约成立,条文约定陈男收受加盟金,是要做为邹加入连锁加盟体系后,授权使用商标、提供器材设备及加盟事务服务、教授经营管理、制贩商品知识、专业人员技术辅导等加盟事务费用,但陈男并未履行,契约也应视同终止。

陈男答辩,邹男合计已付63万元,当邹付10万元定金时就已经成立加盟契约本约,签约与加盟店址确认可同步进行。本约「自动终止」约定,是指如经营不善,总公司不会再向加盟人求偿。

陈男说,收取加盟权利金后,用于购买硬体设备、技术、招牌、商标、总公司供应原物料及简易装潢。他已先订购加盟设备,并与广告公司进行初步规画事宜,所以不退还加盟金。况且邹男曾已向他学习相关技术,他也随时可以提供相关服务,只是邹未运用。

陈男表示,加盟契约本约终止是以双方合意为前提,无从片面终止。邹男虽有向他表达不愿继续营业,要终止契约,但他并未同意,仍请邹继续寻找适合加盟开店地点,加盟契约本约仍为有效,声明驳回告诉。

法官审理后指出,双方加盟契约预约约定,加盟方须先缴交3万元加盟预约金,并在正式签订加盟契约时扣除。双方若指签定预约,邹男无给付53万元加盟金义务,陈男称已先订购加盟设备等作业并非无根据。

法官查出,邹男也曾自行寻找适当经营地点,并回报陈男,请陈评估是否合适,性质上也属践行加盟事业活动行为,认定双方已成立加盟契约本约。

法官说,双方本约规定「乙方(邹男)因某种因素无法继续经营且不移转他人时,契约视为自动终止,加盟权利也不得再行移转他人」,所指因素并无任何条件限制,亦即加盟方表达无法继续经营事由即可,并非陈男所称双方合意为前提,所以当邹向陈表示无法继续营业,本约就自动终止效力。

法官指出,陈男在终止契约时,尚未提供加盟契约约定的服务及交付加盟器材设备,契约终止后,陈男也已无提供义务。陈男收取邹男支付的53万元加盟金,因已不用继续给付相关加盟服务,自然失去受领法律依据,判决陈男返还53万元给邹男。

邹姓男子付费加盟连锁鸡排店后,因找不到店面决定解约,兴讼想讨回53万元加盟金。基隆地方法院审理后,指契约中止后,业者不用提供加盟服务,判决要还邹男53万元。记者邱瑞杰/摄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