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密资产浪潮与期货交易监管

郭戎晋

面对区块链技术暨加密资产快速发展带来的监理挑战,美国期货交易主管机关: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已明确将「加密货币」界定为受商品交易法(CEA)规范之「商品」,持续针对基于加密货币所推出的衍生性商品进行执法,同时借由发布咨询报告揭橥加密货币衍生性商品契约之监管重点。对应观察国内期货交易法,加密货币有无构成期货交易法第3条第1项商品期货之「商品」的可能,在商品期货向指大宗物资之前提下,单纯以「电磁纪录」视之尚无认定为商品的可能,惟不具有形外观不必然限制对于物或商品的认定,当前亦不乏司法实务见解将加密货币视为具替代性的动产。若加密货币属于同质化的替代物观点可获得广泛支持,则包括加密货币在内的各类同质化加密资产,即存在视为期货交易法第3条第1项标的之可能,也将促使期货交易主管机关思考应有的监管角色与规范机制。

(作者:*南台科技大学财经法律研究所助理教授 郭戎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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