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商协会:债务融资工具取消强制评级

新华社上海3月27日电(记者 范子萌 常佩琦)3月26日,交易商协会发布《关于实施债务融资工具取消强制评级有关安排的通知》称,在前期债务融资工具注册申报环节取消信用评级报告要件要求的基础上,在发行环节取消债项评级强制披露,仅保留企业主体评级披露要求,将企业评级选择权交予市场决定。  通知显示,交易商协会组织市场成员研究弱化外部评级依赖工作,形成债务融资工具取消强制评级方案,修订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业务指引并发布实施。  具体而言,在申报环节,不强制要求企业提供债务融资工具信用评级报告及跟踪评级安排作为申报材料要件。申报时,企业已取得本次债务融资工具相关评级报告的,应作为申报材料提供;未取得相关评级报告的,应在注册文件清单中备注。  在发行环节,取消债项评级报告强制披露要求,保留企业主体评级报告披露要求。但企业发行债项本金和利息的清偿顺序劣后于一般债务和普通债券等,可能引起债项评级低于主体评级情形的,企业仍需披露债项评级报告。  对于评级机构等中介机构或相关经办人员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情形,应参照《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公开发行注册文件表格体系》涉及重要事项信息披露表MQ.7-4要求执行。  此外,信用增进机构评级相关信息披露要求参照发行企业执行。信用增进机构即本期债务融资工具提供增信服务的机构,包括专业担保公司、专业信用增进公司,也包括企业的母公司等为发行企业提供担保等增信支持的企业。  交易商协会表示,通知适用产品包括超短期融资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票据(含资产支持商业票据)、项目收益票据等除外。境外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评级相关信息披露要求参照执行。债务融资工具定向发行评级相关信息披露要求不变。  联合资信总裁万华伟此前表示,取消强制评级,将推动我国评级行业发展由“监管驱动”向“市场驱动”转变,将加快我国评级行业的市场化进程。从中长期来看,随着对评级结果不合理使用的取消,评级需求将逐步从监管需求迁移至投资人需求,信用评级机构的竞争重心将从发行人转向投资人,评级行业竞争将更趋市场化。(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