冲刺宝岛债 取消强制信评

记者蔡怡杼台北报导

为促进宝岛发展金管会宣布修正发布「发行人发行与募集有价证券处理准则」等法规,修正重点包含取消发行债券强制信用评等,以及外国发行人如发行仅销售专业投资机构外币计价普通公司债,得豁免向金管会申报生效等3大措施,相关债券发行法规并将于近日内发布施行。

为有效推动宝岛债等外币债券的业务商机、满足投资人多元理财需求,及提供国内充沛资金的去化管道,金管会提出「促进债券市场发展规划方案」,并配合修正 「发行人募集与发行有价证券处理准则」、「外国发行人募集与发行有价证券处理准则」、「发行人募集与发行海外有价证券处理准则」及订定外国发行人于我国发行仅销售予专业投资机构的外币计价普通公司债豁免申报生效的规定

修正重点包含,采行债券投资人分级制度,也就是,外国发行人如发行仅销售予专业投资机构的外币计价普通公司债,得豁免向金管会申报生效,亦无须取具中央银行同意函而改采事前报备方式

同时,简化本国发行人发行仅销售予专业投资机构的普通公司债相关申报书件,且放宽该等债券如属委托证券承销商对外公开承销者,无发行人募集与发行有价证券处理准则第八条退件条款的适用,另亦应于柜买中心挂牌。

另外,删除发行债券强制信用评等的规范证期局表示,参酌邻近各国均未以信用评等作为发行债券的申请条件,且因应国际间降低发行公司对信用评等依赖的趋势,并降低发行人的债券发行成本,删除有关发行债券强制信用评等的规范,回归由发行公司自行视需求考量是否取具信用评等报告

以及适度松绑外国发行人发行债券适用外国准据法及采总括申报方式的资格条件。包含外国发行人于国内或海外经核定交易所挂牌满3年、净值不低于5亿元且未有重大债违约记录,得适用外国准据法。

且考量「子公司控股管理架构跨国企业金融机构的常见经营模式,国际间控股公司旗下的子公司多未上市挂牌,不过,经营规模债信纪录及经营实绩良好,因此,放宽经挂牌满3年的母公司提供全额担保的外国公司,或外国金融机构之母公司挂牌满3年,且在台设有分支机构的金融机构,如符合净值不低于5亿元且未有重大债违约记录者,亦得适用外国准据法。

证期局补充,外国发行人采总括申报方式发行债券者,除符合适用外国准据法的条件外,并应符合最近3年未有资讯揭露违规处分募资计划重大变更、所委任会计师及承销商最近3年未有违规处分纪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