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目广告有误 应10日内更正

民进党立委林俊宪、许智杰、何志伟、陈欧珀17人提案指出,鉴于当前社会信息流动快速,错误讯息若无法及时更正恐难保障人民权利,故提案修正卫星广播电视事业之错误更正期限,更正应考量错误讯息的存在时间及呈现方式等,予以相等播送条件。

立法院会昨三读通过《卫星广播电视法》第44条修正案,对于卫星广播电视之节目或广告,利害关系人认有错误,得于播送日起20日内要求更正;卫星广播电视事业应于接到要求后10日内,在同一时间节目或广告中更正。

更正应考量有错误节目或广告之存在时间、呈现方式等,予以相等的播送条件。若卫星广播电视事业认为节目或广告无误时,应附具理由书面答复请求人。

此外,为解决如购物频道等「他类频道节目供应事业者」因上层股东为公开发行公司,无法控制及拒绝具有党政军色彩的投资人购买该公司股份,违反党政军条款致无法申请执照的困境,立法院会三读通过《卫星广播电视法》第64条修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