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境邮递物品税收监管须知(海关答疑)
本文转自:人民日报海外版
《人民日报海外版》(
2025年01月04日
第 05 版)
宁波海关:
我近期想从国外海淘一些自用物品回国,国外亲戚日常也会邮寄物品赠予我。听说最近进境邮递物品限值提高了,请问都有哪些新规定?另外还有哪些申报注意事项?
宁波读者 杨先生
杨先生:
你好!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对进境邮递物品税收政策进行了全面优化,海关总署据此制定了相应的进境物品分类原则和计税价格确定原则,2024年12月1日起开始正式实施。结合最新政策,对您的疑问解答如下:
■进境邮递物品限值是多少
根据最新政策,进境邮递物品单次限值提高至2000元,个人合理自用的不可分割单件邮递物品可超2000元限值。具体可查看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进境物品关税、增值税、消费税征收办法》(以下简称《征收办法》)第六条、《关于修改和废止进境物品管理相关文件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76号)第一条有关规定。
■进境包裹物品价格限值提高至2000元,是否2000元以内都免税
根据《征收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应征进口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含50元)以下的,海关予以免征;超过50元的,仍需缴纳相应税款。
■单次进境邮递物品价值超出2000元限值怎么办
根据《关于调整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管理措施有关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43号)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邮包是单件物品且不可分割,虽超出规定限值,但确属个人自用的,可以按照个人邮递物品办理通关,如邮包超2000元但不是单件不可分割的,应办理退运手续或者按照货物规定办理通关手续。如果本身就是商业性邮件,则应按照货物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申报时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进境物品的计税价格以实际购买价格为基础确定。海关认为必要时,进境物品的纳税人应当在物品放行前,提供与进境物品相关的反映真实交易的购物凭证或资料,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为便于海关快速准确核定物品的计税价格以及加快物品验放,个人在境外购买物品或者通过网络购买境外物品时需保留好交易的发票或收据、购物小票、支付短信、电子订单信息、网上交易凭证等材料,在办理通关时按要求如实向海关申报。低报物品价格、伪报瞒报物品信息属于违法行为,海关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亲友馈赠的物品无法提供购买凭证,如何确定计税价格
进境物品无实际购买价格或者实际购买价格无法确定的,根据《关于发布进境物品分类原则和计税价格确定原则有关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75号)第三条第二款确定计税价格,即依次使用《计税价格表》列明的计税价格、其他合理方法确定计税价格,但如海关审核认为进境物品的价格是《计税价格表》列明计税价格的2倍及以上,或是其1/2及以下的,不适用列明计税价格。
■如何确定邮递物品税率
查询《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分类表》,先确定对应物品的大类编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计税价格表》该大类编号下找到对应的完整分类编号,完整分类编号表格中显示的综合税率即对应的邮递物品税率。
(宁波海关关税处征免税科科长罗颖颖、宁波海关所属宁波邮局海关综合业务科三级主办陈莹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