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物业管理的法律须知

问题大陆台商甲因经商长期居住大陆,并在上海一「小区购屋一房产居住使用,台商对物业管理应具备那些法律知识?

解析

台湾居住在公寓大厦,适用《公寓大厦管理条例》,至于在中国大陆则适用《物业管理条例》,所以台商甲如欲了解自己在小区内居住生活权利义务,就必须注意大陆《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

业主会议

由于台商甲已购买小区内的房产而成为所有权人,所以其具有「业主」的地位,业主得享有下述权利:

按照「物业服服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公司」所提供的服务;

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提出制订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监督物业服务公司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对物业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监督物业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参见大陆《物业管理条例》第6条)。

房东必须邀物业管理费

台商甲除应明白自己做为一位「业主」所得享有的权利,也应注意义务的履行;否则,如不履行,则将遭他人追究法律责任

而在义务方面,业主须:1.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2.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3.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5.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参见大陆《物业管理条例》第7条)。

在「物业服务费用」部分,如业主将房子出租,可以于「租赁合同」内约定由承租人负责交纳;然承租人如未交纳时,物业服务公司仍可要求业主即出租人承担连带责任(参见大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

综合上述说明,台湾人民在中国大陆置产,而成为「业主」时,一定要注意大陆《物业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规定,方能确保自己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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