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機構 財務碳排放實務

【文.曾于哲、郭天杰、彭子淇】

全球气候变迁的挑战日益严峻,如何减少室温气体排放已成为国际社会高度关注的焦点。而除了企业组织营运过程中所造成的温室气体排放(范畴一与范畴二),为避免潜在的碳泄露,企业价值链上游与下游的温室气体排放(范畴三)也逐渐受到更多关注。

对金融业而言,金融机构之营运虽不属于高碳密集度产业,然而,透过投融资、保险或承销业务影响力而间接促成之碳排放(范畴三类别十五),被视为检视金融机构净零转型的关键指标。

金融机构净零转型 揭露财务碳排放

国际财务报导准则基金会(IFRS Foundation)辖下之国际永续准则理事会(ISSB)于去(2023)年6月正式 发 布国际财务报导准则第S2号「气候相关揭露 」(以下称 IFRS S2);我国金管会亦于去年 8 月,正式发布接轨 IFRS 永续揭露准则蓝图,以直接采用(Adoption)方式接轨IFRS永续揭露准则,要求企业加强揭露气候转型计划、情境分析及温室气体排放。其中,IFRS S2 明确要求金融机构揭露投融资组合财务碳排放。而由银行、投资人,以及基金经理人合作建立碳核算金融联盟(Partnership for Carbon Accounting Financials,PCAF) 所发布之指引即以其为基础制定之衡量方法。金融机构可借由依循 PCAF 指引计算投融资组合的财务碳排放,以符合 IFRS S2 揭露财务碳排放额外资讯的要求。

财务碳排放计算方法论

目前由PCAF发布之《金融业全球温室气体盘查和报告准则 》(以下称 PCAF),可分为三个部分:A部分主要探讨因投融资所促成之财务碳排放(Financed Emissions),B部分主 要探讨承销业务所促成之碳排放(Facilitated Emissions),C部分主要探讨保险业务促成之碳排放(Insurance-Associated Emissions); 其中,发展最早的A部分目前更被我国银行公会进一步编制出《本国银行投融资组合财务碳排放(范畴三)实务手册》(以下简称投融资财务碳排放实务手册)。而 PCAF 指引将有利于金融机构识别和管理相关风险、引导支持减碳目标、采取行动以减缓金融业务对气候的影响,并最终揭露其进展过程。

本文以投融资业务为例,就「涵盖资产类别及定义」、「PCAF 指引附加规范」及「计算方法原理」三层面,概述 PCAF 指引及投融资财务碳排放实务手册有关投融资部位之温室气体排放(以下简称财务碳排放)计算方法论。

重点 1 PCAF 指引附加规范

PCAF指引建立在「温室气体盘查议定书:企业会计与报导准则(2004 年版)」、「企业价值链(范畴三)会计及报导标准」,与「范畴三温室气体排放量的技术指引」等企业报告标准的基础上,为确保组织 揭露正确、可验证、公允衡量之温室气体盘查资讯。于财务碳排放计算时,应符合以下标准:

■辨识:应计算企业价值链(范畴三)标准所定义范畴三类别15投融资之所有财务碳排放。

■量测:应依照各资产类别金额及采用 PCAF指引方法学衡量与揭露财务碳排放,且至少应衡量绝对排放量。

■归因:财务碳排放之归因因子应为投融资暴险金额相对于贷款者或被投资者之价值比例。

■数据品质:应采用盘查当时可取得之最高品质数据以计算各资产之财务碳排放,并于往后年度逐步提升数据品质。

■揭露:公开揭露财务碳排放可提供清楚且具可比性之资讯予外部利害关系人,借以了解投融资活动对于《巴黎协定》目标之贡献。

【完整内容请见《会计研究月刊》2024.7月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