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未备案执业、增加现场核验,评估机构将面临更严监管
时隔四年,资产评估机构备案办法迎来修订。
6月21日,证监会发布消息称,为加强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监管,财政部和证监会对相关备案办法进行修订,研究起草了《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备案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近年来,行业机构快速扩容,违规展业时有发生。今年5月24日,财政部发布了2023年度资产评估行业联合检查情况。去年财政部监督评价局会同中评协,对15家备案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开展了执业质量检查。
检查发现,15家机构在执业质量、内部治理、质量控制和专业胜任能力等方面存在突出问题,包括评估机构项目承做期间违规买卖股票、错误计算导致估值过高等。对此,财政部对4家证券评估机构及7名资产评估师作出行政处罚,中评协对6家证券评估机构及18名资产评估师作出行业自律惩戒。
在一位业内人士看来,评估报告为诸多证券业务提供参考,资产评估机构合规执业对防范证券业务风险至关重要。完善相关备案管理规定,有助于督促评估机构提升执业质量,发挥中介机构“看门人”作用。
从此次修订内容来看,《备案办法》明确禁止未备案执业,细化九方面备案要求,同时增加首次备案现场核验要求以及机构退出规定等,全面从严监管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下称“证券评估机构”)。
首先,禁止证券评估机构“无照驾驶”。明确未按规定备案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报告,不得用于证券业务活动。
其次,细化九大备案管理要求。包括要求评估机构已建立涵盖人员管理、财务管理、业务管理、技术标准和信息化建设等内部管理制度并且运行良好,鼓励质量控制体系有效运行3年以上。
在执业人员方面,《备案办法》提出“鼓励资产评估师人数超过40人”。其中,过半数资产评估师连续执业3年以上,过半数签名资产评估师及项目审核人员具备连续5年以上证券评估业务经验。
合规执业方面,近3年核心员工不存在因执业受到刑事处罚或备案过程中被立案调查的情况,评估机构不能有刑事处罚、行政处罚以及违规备案不通过或被注销的情况。
备案要求还包括,评估机构需按规定提取职业风险基金或者购买职业责任保险,鼓励职业风险基金余额或者职业责任保险累计赔偿限额不低于500万元。
同时,《备案办法》还增加首次备案现场核验方式。财政部、证监会对资产评估机构提交的备案材料开展核验。备案核验通常采用书面方式,必要时采用现场核验,其中首次备案应当进行现场核验。
另外,此次修订还增加了备案注销相关规定。明确依法终止营业、违规执业受罚、自行申请注销、造假备案材料、未持续满足备案要求等机构的注销条款。同时,对再次备案也有具体要求,根据不同情况注销时限需在1年或3年以上,才能再次进行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