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件:南京一桩侄子与婶婶不伦畸恋引发的伦理闹剧

社会秩序得以安然运行,也离不开伦理道德的约束,违背伦理道德实际也是走向违法犯罪时的前兆,法律的内核同样围绕着伦理,伦理秩序贯穿中国整个制度当中。

男女有别,在亲人之间同样适用,尊敬长辈更是后辈本应做的事情,可2006年的南京发生了一桩“侄婶同房”伦理案,15岁的侄子强行与年轻的婶子发生关系。

建伟(化名)15岁,家庭条件不好,又不是个读书的料,早早便辍了学出来打工,来到了南京投奔自己的叔叔王某,这个小叔叔早年出来做生意,很快就在南京安身立业,平日也会帮忙接济亲戚。

王某时年已经40岁,已经有过两段婚姻,后来听说他又娶了第三个老婆,貌美年轻,还生下了一个孩子,可谓是春风得意,村里的老人都夸叔叔有出息。

叔叔王某小时候对他很好,在得知他没读书了后,也是马上让他来南京跟着他干活,家人自然是乐意的,叮嘱他好好干,要像叔叔那样,娶一个漂亮老婆,可有面子了。

建伟听了也心生向往,那个婶婶他有过一面之缘,确实长得很漂亮,建伟没见过这么漂亮的女人,当时才十二三岁都看直了眼,亲戚们调侃他被这个漂亮婶婶勾去了昏,这个迷女人的劲,迟早有一天栽女人身上,没想到这句话一语成谶。

刚来到南京的建伟被安排进了叔叔家,家里住着叔叔、婶婶和他们的孩子一家三口,请了阿姨做饭打扫,但也在固定时间上门,因为叔叔工作忙,需要出差一段时间,叔叔让他在南京先玩会,很多时候都是建伟和婶婶小莲(化名)以及2岁的表弟在家。

对于这个年轻的婶婶,建伟老是眼神止不住往对方身上瞟,15岁的建伟长得已经是高高壮壮,正是青春期的少年,很容易有冲动,看到这么漂亮的一个嫂子在面前晃,心里简直在被猫挠。

建伟待不住了,只觉得天天和婶婶在一块,是对自己的一种煎熬,连忙开始往外面跑,看向婶婶的目光也变得躲闪起来,后来叔叔回来,吃饭的时候说他以后也要找个和婶婶一样温柔漂亮的女人,建伟没说话,红了红脸。

叔叔王某只是拍了拍肩,以为建伟害羞了,对于这个老实的侄子他还是很信任看好的,也有意培养他,以后让他跟着干活,也自然少不了他的好处。但王某在高兴之余,却忽视了建伟眼底的那一抹异常,甚少接触过女性的建伟,不知道什么时候起就对这个婶婶产生了一股强烈的感情。

建伟知道这样不对,可这样的欲火却烧得格外旺盛,也彻底烧毁了他的所有理智,他的工作定了下来,也给他另外安排了住所,他很快就要从这里搬出去,地方里这里有点远,之后能和婶婶见面的机会估计也不多了,这让他很是痛苦。

在这短短的一两个月间,建伟已经对婶婶产生了一股无法脱离的迷恋,在各种情绪作祟下,他做出了一个疯狂的举动,当两人再次单独相处时,建伟前一秒还在带着表弟玩耍,下一秒就抱着孩子,手里还拿着刀,表示自己要将孩子丢下楼再自杀,除非婶婶愿意和他发生关系。

小莲被他突然的举动吓了一大跳,孩子更是害怕地喊着妈妈,这可急坏她了,更没想到这个侄子会提出如此荒谬的要求,小莲只能稳住对方,让对方不要冲动,慢慢靠近对方,而建伟也没有对于她的靠近表示抗拒。

就这么在她的安抚下,小莲将孩子抱了回来,可还没等她松口气,此时建伟突然情绪激动,表示如果她不和自己发生关系,他就拿刀自杀。

建伟这种话显然就很流氓逻辑,生命也本身都是他个人的,小莲也没必要真正答应他,可小莲也不敢真让他自杀,可她又不知道怎么才能解决这个问题,到时候真死了她也说不清,最终居然选择了答应她的要求。

小莲本想将这件事情就这么揭篇,把这件事情当作没发生过,可她低估了建伟对她的执着,在这次发生关系之后,建伟又多次与其发生关系,在自杀上又加了一条,如果小莲不和她发生关系的话,他就把这件事情告诉叔叔。

听到这句话她惨白了脸,她才明白自己刚刚做了个多么错误的行为,但她实在害怕被丈夫知道,事情已经发生,到时候自己又该如何解释?

但小莲最终还是报警了,这样的事情让她产生了很大的心理压力,不过在审理该案件时,也出现了一些声音,就是有关于两人的行为到底属不属于QJ罪。

QJ罪是指违背被害人的意愿,采用暴力、威胁、伤害或其他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从而构成的犯罪。在两人第一次发生关系时,建伟虽然最开始是以孩子和自杀威胁的,可后面小莲将孩子抱回,便只是建伟以自杀相要挟。

而这样要挟并不能算法律意义上的胁迫,没有对其人身精神造成威胁,因此第一次发生关系并不能构成QJ,而是属于通奸行为,当然之后以公开关系的要挟发生关系便能算作胁迫,是能够构成QJ罪的。

与此同时,另外一种反对声音就是认为,小莲既然在第一次并没有做出反抗就不能算QJ罪,可能女方最后行为是自愿配合,因为担心暴露这才报警。

可无论是怎么样,作为侄婶关系,不管是自愿还是不愿,这样的关系都是不正确的,事情闹到这种地步,建伟的行为完全对不起自己的叔叔,无异于引狼入室。

(《经典案件:南京一桩侄子与婶婶不伦畸恋引发的伦理闹剧》文中案例源自新闻报道/裁判文书,当事人系化名;图片皆(部分)为网图,与案无关;原创文章,请勿转载抄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