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纬快评:实控人被“刑拘”半年未发公告,大参林信披为何如此儿戏?
中新经纬3月5日电 (王玉玲)近日,A股上市医药零售企业大参林一则公告,在投资者间引发争议。
先对这次事件进行简要回顾。根据大参林3月1日晚公告,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柯金龙涉嫌单位行贿罪,被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此次涉案单位是大参林的全资子公司茂名大参林连锁药房有限公司,柯金龙作为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起诉具体实施了单位行贿行为。2023年8月起,柯金龙已被刑事拘留。
大参林的公告表明,柯金龙涉嫌的是单位行贿罪。经中新经纬咨询律师,中国对单位犯罪一般采取双罚制,既要对单位处以罚金,又要对主要负责的个人定罪量刑。目前,案件在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一审中,柯金龙本人应处于羁押状态,而非刑事拘留。
更为重要的是,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距今,柯金龙因涉嫌单位行贿罪被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已超过半年。而在此期间,公司并没有公告说明实际控制人涉及刑事拘留情况。在3月1日的公告中,大参林只称,“公司错误地认为该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暂未造成较大影响”“相关信息披露要求把握不准确”“就本次事件所造成的负面影响表示真诚的歉意”。
是否造成生产经营影响还不好说,但从公告中,确实看不到大参林对于投资者和对相关法律条文的尊重。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十七款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披露。大参林没有对事项进行及时披露,已涉嫌信息披露违规。本次事件中,谁做了“错误认为”,谁对“披露要求把握不准确”,是能力不行还是有意为之,大参林应给广大投资者一个明确的交代。
此外,根据大参林公告,柯金龙还在2023年12月“正常参加”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在2024年2月公告中,大参林就柯金龙辞去第四届董事会董事职务,同时一并辞去第四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职务给出的理由是:提高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效率、推动职业经理人化、加快人才梯队的建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本法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由此,大参林不仅应该为自身违反信息披露规定付出相应代价,更应反省是否做到了诚信经营,对投资者负责。
根据大参林连锁药店官方服务号2023年8月发布的文章,2023年,大参林30周年,门店数量超10000家,其中还表示“将诚信变成一种信仰”。
迈入“万店时代”的大参林,相比于加速扩张,更需要的是回归商业初心,真正将诚信落实到企业的日常经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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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罗琨 李中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