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絕夜訊、逮捕到提審...檢廉與柯文哲過招 法界人士這麼看

台北地检署侦办京华城容积率弊案,约谈民众党主席柯文哲到案,一路从搜索到讯问,拒绝夜间讯问到逮捕,直至声请提审,柯文哲与检廉运用法律程序一来一往过招。图/本报资料照

台北地检署侦办京华城容积率弊案,昨指挥廉政署搜索约谈民众党主席柯文哲到案,一路从搜索到讯问,拒绝夜间讯问到逮捕,直至声请提审,柯文哲与检廉运用法律程序一来一往过招,律师黄睦涵认为,柯文哲声请提审,在实务上,无非是争取时间,与律师讨论研究其攻防的重要策略。

黄睦涵表示,提审案件本来就非常少,尤其对重大瞩目案件,检廉行动程序违法也不容易,均依刑事诉讼法第228条第4项,被告经传唤、自首或自行到场者,检察官于讯问后,认有羁押之必要者,得予逮捕,并将逮捕所依据事实告知被告后,声请法院羁押。从逮捕到羁押是有门槛的,法院也会尊重检方作为。

他认为,京华城案是重大案件,不但复杂且涉案人多,柯文哲及律师需要时间沈淀消化、研究讨论,在实务上,拒绝夜间讯问再到声请提审是其策略,争取时间研究其攻防,然而,提审的成功机率不大。

曾任南检主任检察官的律师罗瑞昌分析,一、如是因被告拒绝夜间询问就当庭逮捕,这种逮捕就依法无据。二、倘是为声押而当庭逮捕,这种逮捕就依法有据,可参照刑事诉讼法228条第4项。三、若因被告拒绝夜问,引起询问者的情绪,而遭误解以声押行当庭逮捕之名,来表达询问者情绪之实,恐就引起争议。

另有法界人士认为,仍有检调侦办案件,带着传票或同时准备好拘票到场,若当事人配合还好,不配合再提示拘票,半强迫将人带回讯问。因检方有拘提权,只要传不来,依刑事诉讼法第75、76条认有「急迫性」,就把人带回来,他认为,这是便宜行事,「自己说了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