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强国有我】提升国家创新体系整体效能

作者:眭纪刚中国科学院科技战略咨询研究院研究员、博导,创新发展政策研究所副所长,中国科学院大学公共政策与管理学院岗位教授

科技创新是提高社会生产力和综合国力的战略支撑。自工业革命开始,与传统发展方式主要依靠人力和土地等要素投入相比,科技创新活动成为现代经济发展的主要驱动力,也成为大国竞争的关键。党的十八大以来,科技创新已经摆在我国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经过多年发展,我国创新主体结构的建设任务已经基本完成。随着国内外发展环境的变化,我国创新体系建设需要从点的突破转化为系统的整体推进,特别是提升国家创新体系的整体效能。

提升国家创新体系整体效能是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多元主体协同、各类要素整合、各种能力集成,以及多重机制联动。其中,科技、教育、经济、社会等子系统的相互作用尤为重要。创新活动要站在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高度,加强科技创新的宏观部署,才能有效提升国家创新体系整体效能。

第一,形成支持全面创新的基础制度。首先,创新体系的基本要求是建立有利于创新主体发挥作用的制度框架,包括各类创新组织制度、反垄断法、知识产权保护,营造公平竞争的创新环境,特别要重视制度对促进创新的基础性作用。其次,促进创新的各类制度和政策之间要形成合力,加强创新政策与教育政策、人才政策、产业政策、贸易政策、金融政策的紧密结合,从制度和政策层面消除创新壁垒。最后,在事关全局和长远利益的战略领域完善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的新型举国体制,科学统筹、集中力量、优化机制、协同攻关,建立提升我国综合竞争力、保障实现国家安全的创新制度安排。

第二,强化国家战略科技力量建设。在涉及国家安全和产业发展的战略领域,加快建设一批新的国家实验室,提升我国战略安全领域自主创新能力。推动建设世界一流的科研院所、高水平研究型大学、创新型领军企业,超前布局前瞻性基础研究和前沿引领技术研究开发任务。加快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集群建设,优先发展对突破关键领域"卡脖子"技术和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多学科共用平台型设施。系统整合国家研究中心、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等创新平台。统筹推进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区域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发挥科创中心对周边地区的创新辐射作用。

第三,促进各类创新主体加强合作。各类创新主体在定位明确的基础上加强合作:充分发挥企业的技术创新主体作用,支持企业建立研发机构和产业技术联盟,切实提升企业创新能力;充分发挥国立科研机构在国家战略性科技领域的骨干作用,为保障国家安全、提升国家竞争力提供科学基础和技术支撑;大力支持研究型大学开展基础前沿探索,提升原始创新和人才培养能力。构建行业领军创新型企业主导,大学、科研院所有效参与的创新联合体,系统布局产业链创新链。建立融合创新机制和高效合作机制,促进技术、人才、资金等创新要素在不同主体之间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促进各类创新主体的交流和知识流动。

第四,完善科技创新的生态环境。在劳动力市场、知识技术、资本流动、产权保护、市场竞争等多个领域建立合理的市场环境,发挥市场对技术研发方向、路线选择、要素价格、创新资源配置的导向作用。充分发挥国内超大规模市场优势,创造有利于新技术快速大规模应用和迭代升级的场景,加速重大创新的市场选择。改善企业融资条件,完善风险投资机制,解决中小型企业融资难问题。构建开放合作的创新体系,加强与世界各国的创新交流,支持高校院所、企业与国际同行进行合作创新,构建全球创新网络,积极参与全球创新治理。

第五,建设高效协同的创新治理体系。建立国家科技宏观决策机制,在科技决策中充分发挥中央科技委员会、国家科技咨询委员会、各类智库和社会各界的积极作用。深化行政体制改革,转变政府科技管理职能,从直接管理具体项目转为主要负责科技发展战略、规划、政策、布局、评估和监督,探索建立符合创新规律的政府管理制度。探索建立政府引导,多元主体共同参与,国家与企业、社会力量各司其职、密切合作的创新治理模式。鼓励多种技术方案之间的竞争,开辟新领域新赛道,创造新动能新优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