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论|我们有权对“被直播”说“不”

近日,多名网友在社交平台发帖反映,深圳福田区岗厦北地铁站早高峰期间,数名主播在站厅直播地铁客流,且未对出现在直播画面中的乘客脸部进行打码处理。这一举动令不少被拍摄的网友感到冒犯。

直播截图显示,有人在直播间内对不知情的乘客评头论足,称“看到一个好看的小姐姐”,也有人说“他们怎么都不开心似的”。这些冒犯的言论让被拍摄的乘客感到十分不满。

在探讨此事件时,我们首先要明确,在公共场所行使个人权利,并非无限制、无边界。诚然,随着科技的进步,用镜头记录生活已成为人们的习惯,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随意将镜头对准他人,尤其是未经允许便公开传播他人的肖像与隐私,甚至以盈利为目的在公共场所对他人进行直播。主播们以直播地铁客流为名,逾越了权利行使的合理界限,将公共场所变成了个人牟利的秀场,这是对他人隐私权与其他合法权益的公然践踏。

公民置身于公共场所内,其个人隐私的公开限度应当有时空的局限性。对于绝对的公共场所,如地铁、火车站广场的人流信息、新闻报道现场等不可避免地出现行人的个人信息,一般认定为不存在侵权之基础。但公民在一定场所内行使个体公共性的表达,不等于其已经默认个人状态可以被其他途径在自身不可控制的范围内传播。

公共场所并非没有隐私,公民在公共场所进行与公共利益无关的私人活动仍属于隐私权的保护范围,直播的主播不应也不得非法刺探、窃听、拍摄、录制、泄露,直播平台也不得公开传播相关私人活动。

公众场所的隐私权是存在的,这是理论的通说,各国也都承认。摄像头与人眼不同,可以截图、近距离观察等。而且短视频、直播等网络平台逐渐成为商家招揽生意和自媒体收益的新阵地,这种新趋势也带来了一些问题。

对普通市民“被直播”,我国《民法典》第1019条明确规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民法典》第1032条明确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所以,将普通市民收录入镜公开直播,如果未经许可且没有免责的理由(比如新闻报道、执法行为等),侵犯肖像权、隐私权是毋庸置疑的。如直播中对被直播人评头论足,甚至有侮辱性、诽谤性话语,轻则需承担民事责任,重则可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由警方对行为人处以治安处罚,甚至还可能涉嫌诽谤罪,会面临刑罚。

公共场所直播不能想播就播,我们有权对“被直播”说“不”。当然,网络平台要建立严格的审核机制,要实时监管直播内容,确保直播内容不侵犯他人隐私权、肖像权等合法权益。另外,网络平台还要畅通维权渠道,为用户及时举报侵权行为提供便捷途径。

(作者系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