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明成立「镜电视调查小组」行使调查权! 可邀相关单位列席说明

▲NCC大楼。(图/ETtoday资料照)

记者崔至云/台北报导

国民党团明日将在交通、司法及法制联席会议上成立「镜电视案」调查专案小组,该小组的运作要点指出,该小组成员行使调查职权,但对于机密文件不得抄录、摄影、影印、诵读、录音或为其他复制行为;该小组会议召开时,得邀请被调查文件之机关首长率同有关人员列席说明,受邀者非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出席及说明,且该小组应调查文件需要,得赴相关单位查访。

根据该调查小组运作要点显示,该小组由交通委员会、司法及法制委员会全体委员组成之,该小组置召集人一人,由参加小组成员互选,负责处理小组事务,并代表本小组对外发言。小组会议须有委员三分之一出席,方得开会;其决议,以出席委员过半数同意行之。但在场出席委员不足三人者,不得议决。必要时,得以秘密会议方式行之。小组会议有关连署或附议人数,准用立法院各委员会会议之规定。

运作要点指出,该小组运作期间自民国113年7月3日至113年12月31日,但经小组决议得延长之,资料查阅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上午九时至下午五时。

运作要点提到,该小组成员行使调查职权时,应亲自为之,并署名于查阅登记簿。查阅人员负保密义务,对机密文件不得抄录、摄影、影印、诵读、录音或为其他复制行为,亦不得将文件携离查阅场所或泄漏之。前项机密文件,如被调查机关拒绝提供时,该机关应以书面释明机密之种类及原因,并于三个工作天内送交该小组存查。

运作要点也指出,该小组对外行文,得以交通委员会名义为之;该小组成员未经决议,不得以本小组名义对外发言。该小组调查文件之对象为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经济部、公平交易委员会。但经该小组决议亦得增加调查对象。该小组拟调查之文件,应经三人以上提案并经本小组决议通过调取之。调查文件以复本为原则。该小组会议召开时,得邀请被调查文件之机关首长率同有关人员列席说明。受邀请者非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出席及说明。

此外,要点指出,该小组为应调查文件需要,得赴相关单位查访,并得询问与该案相关之人士或咨询专家、学者。该小组会议召开及调查文件时,得聘请专家学者陪同调查,及针对调查内容表示意见。前项专家学者之人选,以二人为限,由召集人提名,全体本小组成员表决之。被调查对象在调查期间,应指派专人将调查文件送达指定场所,以供查阅,并派员管理及负保管责任。

另,要点也提到,小组提出调查报告及处理意见,应经该会决议。调查报告书及处理意见未提出前,工作人员、专业人员、保管人员或查阅人员负有保密之义务,不得对文件内容或处理情形予以揭露。涉及依法令应秘密事项者,应予保密,并以秘密会议处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