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妇霸床4年 振兴医院要求归还胜诉
陈姓妇人霸占振兴医院病床4年,法院认定医院可以终止医疗契约,判决陈妇须将病床还给医院。(本报资料照/李文正台北传真)
陈姓妇人因心脏疾病在振兴医院住院4年,期间医院6度催促她出院,但陈妇家人都不理会,直到振兴医院提出诉讼,士林地方法院审理认为,医院虽负有诊断治疗义务,但没有完全治愈病症的义务,仍有终止医疗契约的权利,判决妇人须离开医院,将病床腾空还给振兴医院。
提告的振兴医院主张,陈妇自2018年5月因心脏病,入住第一医疗大楼5楼病房,经过1年治疗,已达出院标准,医生通知陈妇的儿子办理出院手续却遭拒绝,直到2020年4月,已经积欠大笔医疗费用,去年6月起,医院每月以电话、简讯通知出院,同样未获理会,因此提告陈妇母子,要求出院将病房床位归还。
陈妇的儿子则说,母亲有心脏疾病,装设心导管后,医师又使用心跳加速的药物,导致母亲脑部大面积中风、智力退化及半瘫等重残情形,且有二次心律不整,目前仍在治疗中,医院长期不与家属沟通,采取拖延战术,甚至提起诉讼,还收取医疗费。
法官审理后认为,医疗机构虽有诊断治疗义务,但并非完全治愈病患,而是根据病症「尽其所能」,依《医疗法》中的规定,医院不能随时终止契约,但也不是绝无终止医疗契约权利,若病患没有危急情况,给予病患充分替代医疗或照护提供者,就可以通知病患出院或转院。
判决指出,陈妇身体状况稳定,现已开始复健并可自行用餐,药物皆为慢性病用药,不需要住院,且医院多次以电话、简讯通知出院,时间经过2年之久,足以让家属寻找其他处所或方式照顾,另陈妇儿子主张医疗疏失部分,已另行求偿,与能否出院是二件事,因而认定双方医疗契约已合法终止,陈妇应搬出病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