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公猝死留472万遗产「妻子火速领走」 婆婆气炸提告结果出炉
▲妻子在邱男逝世隔天火速领走遗产,被婆婆一状告上法院。(示意图/记者曾筠淇摄)
记者柯沛辰/综合报导
北部一名邱姓商人意外猝逝,妻子隔天随即到银行领走丈夫户头472万,并花费273万元支付丧葬费、保险费及生前债务等。婆婆认为遗产遭儿媳侵占,愤而提出民事诉讼。桃园地院审理后,近日判决媳妇应给付婆婆273万余元,婆婆则应给付78万余元相关丧葬费用,全案仍可上诉。
根据判决书,邱母主张,儿子2021年11月16日死亡后,儿媳已办理抛弃继承,因此她是唯一继承人,但儿媳却在11月17日自儿子银行帐户转帐450万元、提领现金22万元,侵占原本应由她继承的472万元。扣掉儿媳已归还的198万余元,还有273万余元未返还,因此提起诉讼。
妻子出庭时则喊冤,她领取472万元后,用来支付丈夫丧葬费43万9980元、灵骨塔位35万元、宜兰县冬山乡农会贷款6万5000元、宜兰县五结乡不动产之贷款7万5000元、债权人OO园艺维护工程企业社30万元、丈夫办理的住宅火灾保险费2533元、丈夫109年度综合所得税150万余元,还归还了剩余的198万余元,因此不应构成侵权行为。
妻子主张,她是清偿丈夫留下的债务,丈夫遗产总额并未减少,加上剩余的198万余元已于2022年12月返还婆婆,因此婆婆实际未受损害。
不过,婆婆驳斥,儿媳按自己意思支出这些金额,均由侵占儿子的遗产给付,儿媳分文未付,也未通知她,何况丧葬契约是儿媳与殡葬业者自行订定,塔位还登记在儿媳名下,根本不属于为死者清偿债务。
法院审理后认为,无论塔位在谁名下,均不妨碍婆婆不必另行支出塔位之利益,因此妻子支付邱男丧葬、塔位费用后,向作为继承人的婆婆请求相关费用,自属有据。不过,依法律规定,邱男死后的遗产为全体继承人公同共有,妻子领取472万元时,主观上已属故意侵占遗产,须负损害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于本月宣判,妻子应给付婆婆273万4919元,婆婆则应给付78万9980元丧葬费及塔位费用。全案仍可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