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死隔天媳婦領走遺產472萬 婆媳互控結果出爐
桃园邱姓化学原料批发商2021年间猝逝,妻子于丈夫死亡翌日便将户头内472万元领走,用掉273万余元,婆婆怒控抛弃继承的媳妇诈领遗产并请求民事损害赔偿,媳妇也提反诉程序,桃园地院审结,媳妇获判3月;民事要媳先还款、婆后付款的判决结果饶富兴味。
刑事部分,媳妇于丧夫后2天内,利用ATM转帐8次,取得450万元汇款,再利用ATM提款3次领走现金22万元,不满地院一审判决,上诉高院后,法官仍依非法由自动付款设备得利罪,判处有期徒刑3月,得易科罚金,缓刑2年期间付保护管束,并应接受法治教育课程2场次,仍可上诉。
至于民事部分,媳妇应给付婆婆新台币273万4919元。婆婆身为遗产继承人,应给付媳妇支出的丧葬费用78万9980元,婆婆应于继承儿子的遗产范围内,给付媳妇194万4939元。
原告婆婆主张,儿于2021年11月16日死亡,媳妇当时已就儿子的遗产抛弃继承,她成为儿子的唯一继承人。但媳妇却于儿子死后第二天,把儿子银行帐户转走450万元、领现22万元,侵占她继承的472万元遗产。扣除媳妇已还198万5081元,还有273万4919元没还,依法提起请求损害赔偿之诉。
被告媳妇辩称,领走的472万元部分用于支付丈夫丧葬费43万9980元、灵骨塔位费用35万元、宜兰县冬山乡农会贷款6万5000元、宜兰县五结乡不动产贷款7万5000元、丈夫欠工程款项30万元、住宅火灾保险费2533元、109年综合所得税150万2406元,共花273万4919元是帮婆婆偿还继承的债务,剩余198万5081元也在2022年12月29日汇还给婆婆,她这样应不构成侵权,声明驳回婆婆之诉。
经查,媳妇承认丧夫第二天领走472万元,但邱男死亡时,他的遗产即为全体继承人共同共有,媳妇隔天取款时,主观上已属故意侵占婆婆继承的遗产,侵害婆婆权利,这部分刑事庭已认定有罪将媳妇判徒刑3月,媳妇虽辩称是帮婆婆偿还继承的债务也提出类似判例,但2案事实与她侵占行为不同,且领钱当下已完成侵占行为。
至于媳妇侵占的472万元,扣除已汇还婆婆198万5081元,虽然媳妇辩称花掉的273万4919元是用来清偿丧葬费、塔位费、贷款、工程欠款、房屋保险费及综合所得税等债务,但媳妇不能以帮婆婆还债的说词,弥补因她侵占造成的损失,媳妇辩词不可采,至于媳妇帮婆婆还债部分,是媳妇能否向婆婆请求返还的问题,和弥补婆婆的损失无关。原告婆婆依侵权行为的法律关系,准予请求被告媳妇给付273万余元。
被告媳妇也对婆婆请求损害赔偿提出不当得利、请求返还支出金额的反诉,媳妇主张,她为丈夫还债支出273万4919元,因她已抛弃继承遗产,婆婆成单独继承人,婆婆应该给付她273万4919元。又其中所得税150万2406元部分,为她与丈夫的连带债务。
婆婆则辩称,媳妇支出金额是侵占儿子遗产所出,并非真的有出钱。媳妇哪是在帮她还债,支付丧葬费及清偿各项债务都没通知她,不能依无因管理的规定提出请求。至于不当得利部分,丧葬费是媳妇依据殡葬业者服务契约支付,并不是帮她清偿债务,且塔位也登记在媳妇名下,其余债务在媳妇还没抛弃继承时清偿,并非无法律上原因。又所得税法并无连带债务规定,请求驳回媳妇之诉。
法官认为,既然是由媳妇支付丈夫丧葬费、塔位费,同时偿还丈夫的贷款、欠款、保险、所得税等费用,向遗产继承人的婆婆请求自属有据,婆婆虽辩称,那钱都是侵占儿子遗产付的,由于金钱作为替代物,媳妇领钱后就与她自己的财产混合无法区分,均为媳妇财产一部分,婆婆不能以侵占为由,主张媳妇没出钱,这部分辩词不可采,因此媳妇依不当得利法律关系向婆婆请求返还273万余元应属有据。
桃园邱姓商人猝逝,抛弃继承的妻子于丧夫第二日利用ATM转帐或提领现金,将丈夫帐户内的450万元领走,支付丧葬费、偿还贷款、保险及所得税共273万余元后,剩余还给婆婆,遭婆婆怒告诈领,媳妇刑事部分被判3月徒刑,民事部分,法官则要媳妇先还273余万,婆婆再将该付、该给的273万元给媳妇,可上诉。示意图/联合报系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