樂天前領隊浦韋青因案遭解僱 法官:失職可記過非免職
中职台湾乐天棒球队前领队浦韦青,去年遭告发伙同部属私接乐天女孩商演牟利,今年初检廉搜索,2月初浦被以违反工作规则解雇,不服提起确认雇佣关系存在诉讼,桃园地院审理,认为浦失职可记过而非免职,乐天应自解雇后至他复职前,按月给付18万3000元,可上诉。
浦韦青自2004年3月起在台湾乐天棒球队公司任职,2012年起接任棒球队副领队,2022年又接任公司副总经理,直到2023年10月卸任领队,同年11月转任公司营运处商品部部长至今年2月5日止,每月薪资18万3000元。
浦主张,今年2月5日收到解雇通知书,内容略以他因前部属陈元凯涉犯背信等罪嫌,经桃园地检署调查后,认为他犯嫌重大而命交保,以检方侦结起诉作为解雇理由。浦喊冤,未与陈元凯勾结私接案件,更无欺瞒公司的违法行为,起诉书中未提及他对公司涉有背信罪嫌,也没有违反劳动契约或工作规则的重大情节,与乐天确实为雇佣关系,公司以违法内部处分将他解雇,这个解雇行为无效且违法。
浦说,2月9日立刻向桃市劳动局申请劳资争议调解,主张公司解雇违法请求回复雇佣关系而表达继续提供劳务之意,但3月调解时遭乐天所拒不成立。就算公司有正当理由终止劳动契约,也应支付他资遣费、预告期间工资、旧制退休金总计1024万8000元。
乐天则以双方签订「委任」经理人契约书,属委任关系,浦的职务有权决定球队同仁策划的主题日活动、青埔棒球场美食街的经营策略、对外宣传发言,还可决定球团经营方针、主导球员管理,决定乐天女孩方向和策略,督导及批准乐天女孩的表演与应援活动,显示浦权限相当大,既然终止委任关系,浦无权向公司索取薪资等相关费用。
乐天指出,就算是雇佣关系,浦与部属陈元凯未经公司同意私下安排多名乐天女孩接演活动,涉犯刑法背信罪,更因媒体大肆报导严重损害公司品牌形象。起诉书另指,浦为了达到门票销售目标,与智林公司郭姓业务部副理谋议,制造门票销售假象,如此已违反公司工作规则,且依背信、行使登载不实业务文书等罪嫌起诉,浦未满55岁,工作未满25年,不符自请或强制退休条件,亦无退休金请求权,并以符合劳基法规定终止劳动契约为合法来抗辩。
法官认为,公司经理与公司间的劳务给付契约,应依契约内容为断,根据2员工证称,浦最后职位为乐天所属活动部主管,受人事考评,工作内容只有球队同仁规划主题日及周边活动,没有球团、乐天女孩经营方针与方向等决策权,须服从公司指挥监督,每月固定报酬,这意味着浦无需承担门票销售业绩,且属公司辖下组织,确认双方雇佣关系存在。
法官根据多人证述,未经公司同意私接乐天女孩商演活动的是陈元凯,陈也证称,他在外成立公司与乐天签约,都是他自己的行销案件,与浦无关,由此难以证明浦知道陈私接商演活动,就算认为浦对其下属陈元凯的监督不力有失职之嫌,公司可依据工作规则对浦采取警告、记小过或记大过处分,而非以免职作唯一手段。
法官又说,虽然浦因此案被桃园地检署检察官讯问并要求具保,不代表刑事被告确实有犯罪行为,至于30万元门票实际是赞助商提供60万赞助款中包含的冠军赛门票,难认浦违反工作规则达情节重大,除了免职,仍有其他较轻惩戒处分,维护内部纪律,由此可证乐天将浦迳予免职违反比例原则、惩戒相当性及解雇最后手段原则,终止两造间劳动契约,并非合法,判决浦与乐天公司雇佣关系仍存在,依规定公司须自2月6日起,至浦复职前,按月给付薪资18万3000元。
乐天桃猿前领队浦韦青(左)今年2月初因案遭乐天解雇,他不服向民事庭提起确认雇佣关系存在之诉获胜,图为2023年间出席林子伟(右)加盟记者会合影。记者季相儒/摄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