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率明低实高!北京金融法院法官提示警惕金融借款合同里的陷阱

通过展示较低的表面利率掩盖较高的实际利率,正成为金融借款合同里一个重要的隐形陷阱。

随着我国金融市场改革发展不断深化,金融产品与服务日趋丰富。这些产品和服务在为金融消费者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存在着一些侵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如在小额贷款金融活动中,金融消费者会遭遇的利率陷阱问题。如何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呢?8月13日,北京金融法院的法官通过案例对此展开说明。

借款合同附件的《还款计划书》藏利率“陷阱”

2021年7月6日,案外人S小额贷款公司作为出借人及抵押权人与借款人及抵押人何某某签订了《抵、质押借款合同》,约定何某某向S小额贷款公司借款38.6万元,借款期限为36个月,从2021年7月6日至2024年7月5日止。

值得关注的是,在这份借款合同出现的借款利息为“执行月利率为1.28%”,采取等额本息的还款方式,何某某同时以其名下车辆提供抵押担保。

但S小额贷款公司又要求借款人何某某签署了作为《抵、质押借款合同》附件的《还款计划书》。由于《还款计划书》上列明了每月应当偿还的款项金额,何某某就在《还款计划书》上签了字。

然而事后证明,利率“陷阱”就出现在这份看似旨在让借款人何某某更加清晰明确了解每个月应当偿还款项的《还款计划书》里。

2022年8月30日,S小额贷款公司作为转让人,与D融资担保公司(乙方、受让人)签订了《债权转让合同》,将S小额贷款公司对债务人何某某《抵、质押借款合同》项下的债权合计人民币28.938536万元,以及从2022年7月6日起所产生的合同约定费用转让给D融资担保公司。

随后,D融资担保公司作为原告将何某某告上法庭。根据D融资担保公司在一审法院审理期间提交的《情况说明》,何某某自2021年8月5日至2022年7月5日每月实际偿还金额为1584.08元,合计还款18.820896万元。

但是法官发现,截至2022年7月5日,按照《抵、质押借款合同》的约定,何某某应偿还的金额为16.138764万元,即何某某多偿还了2.682132万元。

对于《还款计划书》中载明的每月应偿还的本息总额却与合同中约定不符的情况,D融资担保公司主张应当按照何某某已签字的《还款计划书》来计算本案的还款一节。

对于此案,北京金融法院认为,按照等额本息的计算方式,每月合计还款的本息合计应为1.344897万元,总支付利息为9.816292万元,本息合计应为48.416292万元。

“针对这种情况,不能苛求像何某某一样不具有专业金融知识的借款人能够准确识别出《还款计划书》与合同约定并不一致。”据北京金融法院审判二庭周易法官介绍,采取通俗易懂的方式明确告知实际利率,或者明确告知能够反映实际利率的利息计算方法,这是出借人的义务。

“在案涉合同明确约定利率计算方法及利率标准的情况下,不能以何某某签字并曾经按照《还款计划书》还款即认为双方就还款的金额、标准达成新的合意,否则就会造成某些贷款产品提供者利用其与借款人在专业知识上的不对称,通过展示较低的表面利率掩盖较高的实际利率。”周易补充说道。

“管理费”“顾问费”等,可能只是变相提高贷款收益的手段

那么,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时,又是遵循什么原则认定贷款合同的真实贷款利率呢?

据北京金融法院介绍,司法实践中,法官主要会根据“合同明确约定的利率标准”“当出现与合同条款约定不一致的情况时,出借方负有说明义务”这些基本原则来认定真实贷款利率。

但北京金融法院也特别提示,应警惕出借方借用其他名义收取费用,变相提高用款成本。

如金融公司以其他名义收取的费用包括“承诺费”“管理费”“顾问费”等,大多数情况下,上述费用只是金融公司变相提高贷款收益的手段。在这种情况下,北京金融法院认为,法官应当审查金融公司收取相关费用除合同有依据外,是否还提供了实质上的服务等事项。

对金融机构收取的变相、不合理的费用,北京金融法院也表示,法官应加以严格审查,以促进资金融通和实体经济的良性循环,有效减低个人金融消费者与中小微企业的用资成本,助力营造稳定、透明、公开、可预期的市场环境。

新京报贝壳财经讯记者 黄鑫宇 编辑 陈莉 校对 柳宝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