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委怎麼用錢 立院應說明白

高虹安案自一审宣判以来,有人忿忿不平,有人认为判得太轻,究竟标准答案应该是什么?立委助理雇用的标准和依据是什么?笔者曾在中央院级机关担任过多年主办会计,想把过去的经验提供各界参考,希望对未来制度的建立、司法裁判的尺度有所帮助。

我服务过的机关为便于委员们经费的支用与核销,自民国七十余年起,订有委员为民服务费用支用规定,但内容过于宽松,核销时常有公私界线不明或灰色地带的经费,令人困扰不已。经过多次的开会沟通,于民国一○八年通过修正为现行规定,让委员们可以放心使用经费,也免除小职员不必要困扰。立法院倘能借镜,尽速修正并明确规范相关内部规定,让扰人的立委用人问题得以解决,也可让司法检调单位免于陷入困境。

此外,笔者于地方服务时,有机关首长因经费流用等问题遭求刑五年,我以证人身分出庭告诉法官,岁出预算计划明细表有甲式和乙式,地方用甲式,中央用乙式,乙式的分支计划写在一起,就不会有流用问题。后来首长获判无罪,判决书上清楚记载这些话。对于高案,倘立院内部人员能向外界说明清楚相关支用规定,以及对当事者有利之依据或事例,也是功德一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