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宪同》怎么办台湾民政府?

更有甚者,该团体系根本性的不承认中华民国之国家地位、政府组织或政府职权之存在,因此,该团体的组织目的及其所从事的活动,应已构成人团法第2条所指「主张分裂国土」。由于我国已于80年代废除《刑法》第100条的「『阴谋』内乱罪」,该团体也无达到刑法第100条第1项所指的着手实行或第2项所指的预备实施窃据国土或颠覆政府之程度,因此,内政部仍不能将其负责人迳依《刑法》的内乱罪移送检方侦办。

台湾民政府一再对外宣称:他们是依据国际公法上的《战争法》暨受到美国二战时期「军政府」的承认与授权;他们是以二战战胜国地位而在台湾地区组织一个「脱离于中华民国主权与政府管辖的『台湾人民政府』」云云;以上宣传作为是否也会构成《刑法》第二章第103条以下的外患罪?答案是:不能!

理由有二:一是美国在二战时期暨在1951年与日本签订《旧金山和约》以来,美国宪法上并无所谓美国军政府之存在;台湾民政府焉会有美国军政府的承认或授权之可言?但是,刑法认为:「『不能犯』无罪」;因此,本部分即无从构成外患罪。二是台湾民政府的各种作为与《刑法》第二章第103条到第113条外患罪的11种构成要件均不符合;因此,亦不成立外患罪。

台湾民政府是违反人民团体法的非法组织,处理台湾民政府则是非常明确的行政案件。因此,内政部应该立即采取的处理作为有三:一是政策性宣示台湾民政府是非法的政治性团体。二是依《人民团体法》第58条第1项第4款命令解散暨告知同法第61条第1项之刑责。三是饬命地方政府协同办理解散之强制执行程序。

台湾民政府所破坏的社会秩序,渐趋激烈,但是中央政府竟然坐视违法而束手无策。试问:马政府时代从总统府国安会到行政院内政部,对于台湾民政府曾有过任何具体处理作为吗?如今蔡政府依然消极不作为,国人不禁要问:政府安在?

(作者为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