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智坚很大尾?抄袭标案和解条件不公开 王鸿薇怒轰竹科管理局

立委王鸿薇(图)爆料,林智坚的论文抄袭竹科管理局政府标案,但竹科管理局竟私下和解。(本报资料照片)

前新竹市长林智坚去年遭踢爆论文抄袭,除台大国发所论文外,林智坚的中华大学论文也被抓出抄袭竹科管理局政府标案部分。国民党立委王鸿薇今(14日)表示,竹科管理局已经跟林智坚和解,还不愿公开与林智坚的和解条件。王也质疑,「林智坚很大尾,不敢不和解?」要求竹科管理局公布和解笔录个人隐私外的内文给社会交代,若继续护短就涉嫌触犯「违背职务图利罪」。

王鸿薇今在脸书发文表示,去年她揭露了林智坚中华大学论文抄袭竹科管理局政府标案,至今已经过了一年又两个月多,这其中从她举发到事件爆发,竹科管理局在相关咎责的行动,都显得漫不经心,结果日前在追踪后续进度时,竹科管理局居然说已经跟林智坚案件相关人等和解了?「竹科管理局要他们提告三推四请,但跟林智坚和解速度就这么快,这么有效率。」

王鸿薇也立刻向竹科管理局去函询问对林智坚撤回告诉之理由与和解笔录,竹科管理局先表示「需要先征询林智坚的意见」,还引用政府资讯公开法第18条,不提供资料。但细看法条的内容,政府资讯公开法第18条第2项明显已经明文规定,政府资讯针对含有个人隐私(例如林智坚住居所与身分证字号)的部分,得遮隐该部分后公开其他部分,有什么好不给的?

王鸿薇也质疑,林智坚跟余正煌的案子,他自己的律师可是把所有笔录公开给社会大众,但是这个竹科管理局的「和解」却不愿意让社会公知,这其中有什么秘密?条件是什么?要曲解法条也不愿给社会大众知道细节?此案目前已经因为双方和解而完结,也没有侦查不公开的问题。基于政府资讯公开法第18条第1项第6、7款「对公益有必要时」,政府应公开资讯。条文的存在就是为了避免政府机关跟特定人民私相授受后,又用资讯涉及隐私直接不公开逃避监督,抄袭国家财产,却连和解条件都不让人民知道,这不是纵容犯罪行为是什么?

王鸿薇也痛批,「尤其竹科管理局只依据林智坚片面意见就拒绝公开和解笔录,林智坚现在还有什么身分吗?很大尾你竹科管理局不敢不和解是不是?我要求竹科管理局公布是谁同意和解,还有和解笔录扣除林智坚个人隐私部分后的内文,给社会一个交代,否则就是纵放林智坚剽窃国家智慧财产撰写论文,竹科管理局如果继续护短,涉嫌触犯 『违背职务图利罪』,你们私下把事情搓掉, 只是又帮上面背黑锅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