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姿妙涉贪遭停职 内政部:副县长林茂盛代理宜兰县长
▲宜兰县长林姿妙一审遭判12年6月、褫夺公权6年。(图/记者游芳男摄)
记者陈家祥/台北报导
宜兰县长林姿妙涉嫌贪污,官司缠讼至今已近3年,今(31日)一审宣判,林姿妙遭判刑12年6月、褫夺公权6年。对此,内政部表示,依地方制度法规定,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应停止其职务,因此,即日起停止林姿妙县长职务,并由副县长林茂盛代理县长职务。
宜兰县长林姿妙因犯贪污治罪条例图利罪,处有期徒刑7年、褫夺公权6年;犯特殊洗钱罪,处有期徒刑3年6月;犯贪污治罪条例公务员财产来源不明罪,处有期徒2年6月、褫夺公权2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12年6月、褫夺公权6年。
内政部表示,依《地方制度法》第78条第1项规定,县长涉嫌违反图利罪以外之贪污治罪条例之罪,经第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应停止其职务;第82条第2项规定,县长停职者,由副县长代理。因此,内政部依地方制度法规定,即日起停止林姿妙县长职务,并由副县长林茂盛代理县长职务。
内政部指出,民选地方行政首长停止职务期间得否发给半俸,依据行政院人事行政总处106年6月22日总处给字第1060049606号函规定,为贯彻政府扫除贪污,建立廉能政治之决心,因此决定停职期间不核给半数俸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