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类资产——加密货币在婚姻家事案件中可以分割
本文作者:李静 王莉 杨洋
加密货币在离婚诉讼中可以分割,在离婚诉讼中对于一方持有的虚拟货币需要提前掌握秘钥,不能等到判决或执行阶段,或者在离婚诉讼中诉请主张分割加密货币并交付的同时,可一并提出金钱赔偿作为替代履行方案。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21年5月12日作出(2020)京0101民初XXXX号民事判决,判决:“一、(化名)王X与(化名)李X离婚;……七、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李X向王X支付以太币(替换数据)70.3063556ETH、人民币XX元;……”后该案经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但该判决在执行中遇到困境,王X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诉讼,因证据不足被驳回
李X应向王X支付以太币(替换数据)70.3063556ETH,通过申请执行法院认定“被执行人到庭表示不掌握相关虚拟财产平台信息,该平台已无法进行交易,故无法协助,对此,申请人表示无法提供案涉虚拟财产协助执行单位的名称及联系方式”,并出具终结执行裁定书,诉争以太币并未转到王X名下。
李X在原一审案件中认可购买以太币,但该财产属于虚拟性质,存放于平台中,现李X主张从火币网购买以太币后,在PLUSTOKEN平台投资,现该平台无法运行,并改为PLUSCOIN平台,现在等消息,并提交相关证据,其在原一审案件中亦提交了相同证据,用以表明“PLUSTOKEN平台从6月29日开始无法正常交易”,现双方均未提交案涉以太币转移交易记录,现无证据证明李XX存在转移案涉以太币的情形。最后,关于以太币等,相关部门出台了政策规范,双方应遵守相关规范要求。综合本案案情和现有证据,李X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对方存在过错,采取了侵权行为,导致(2020)京0101民初xxxx号民事判决关于以太币的内容终结执行,因此,李XX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法院对此难予支持。
加密货币在刑事案件中亦遇到查控、追回困境
(2020)苏09刑终XXX号刑事判决书显示,2019年6月27日至28日,A在明知PlusToken平台负责人B被公安机关抓获,相关数字货币系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然积极与C进行合谋,转移、窝藏比特币(BTC)1377.78184619个、达世币(DASH)111.94964个、狗狗币(DOGE)12243361个、莱特币(LTC)3333.564个、比特现金(BCH)397.21967个、柚子币(EOS)300000个、以太坊(ETH)2777个。根据盐城市物价局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案发时上述数字货币价格折合人民币150,334,576.48元,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A被侦查机关取保候审之后,将其中450个比特币进行了兑换并转移隐匿。因上述被告人的藏匿及转移行为,最终造成456个比特币、573181.4个柚子币和911个以太坊无法追回。
总结:
加密货币特性所导致的执行难是全球司法实践中的难题,加密货币的支付需要所有者的私钥验证方能完成交易,私钥一般是所有者自身保管或被平台、中介机构保管两种情形,而该类平台或中介机构目前基于我国不认可其合法性的原因皆为外国机构,目前法院对此也很难查控及追回。
律师建议:
在离婚诉讼中对于一方持有的虚拟货币需要提前掌握秘钥,不能等到判决或执行阶段,或者在离婚诉讼中诉请主张分割加密货币并交付的同时,可一并提出金钱赔偿作为替代履行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