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灯照进家有光害 住户求移除遭驳
合议庭认为,路灯为现代化社会考量交通及治安等因素下不可或缺而普设的公共设施,人民于人身安全蒙受其利之同时,也有在合理范围内容忍其存在的必要。图为路灯示意图。(本报资料照片)
新竹市一名徐姓民众因房屋前有路灯、受光害影响,提告请求法院判决要新竹市政府,移除路灯并不得使该路灯灯光照射并朝向其建物。案经台湾高等法院审理后,合议庭考量交通及治安因素,认定徐必须有容忍路灯存在的必要,仍判决驳回其请求。本案可上诉。
徐称他在2016年4月间购入房屋,经整修后,去年与家人搬入居住,才发现新竹市府在房屋前的私人土地上设置路灯,光线直接灌入房屋1楼及2楼房间,使他和家人深受光害,生活作息受影响。
徐姓民众说,为免受路灯影响,晚上只能以遮光布遮住光线,但如此屋内就无法通风对流,严重侵害其身体、健康、居家安宁等人格法益。他多次向市府及内政部营建署提出陈情,都未获理会,因此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排除侵害。
新竹市府挨告后提出说明,该路灯设置在徐的房屋前方已多年,在去年7月27日徐某陈情前,未曾有民众反应路灯设置不当,造成光害或其他困扰。徐反应后,市府已派员在路灯加装弯头,使路灯照明范围尽量照向路面,以减少光线散射进入房屋。
竹市府解释,经转请当地里长邀集邻近住户讨论是否可加装遮光板或降低高度改善,但因此举会造成照明范围变差而未获共识,因里长协调邻近住户未果,路灯也无邻近适当地点可供迁移,市府已尽一切努力改善。
新竹地方法院一审判徐败诉后,他不服上诉高院二审,合议庭认定,该路灯灯管面朝地面,并非直射徐的房屋,该房屋在夜间于室内灯光关闭的情形下,虽可见路灯光线于大门打开时经由大门,及经由未装设窗帘的窗户透入房屋,但室内也有阴暗处,并非整间房间处于明亮的状态。
合议庭认为,徐的房屋如果装设遮光窗帘或透气的百叶窗,就可有效减免光线经由窗户透入房屋,不会影响徐及其家人身体健康、居家安宁,或妨碍他正常使用房屋之虞。
至于徐主张并无容忍路灯及装设窗帘的义务,但合议庭认为,窗帘是现今社会房屋常见的居家生活或装潢用品,并非所费不赀,路灯则为现代化社会考量交通及治安等因素下不可或缺而普设的公共设施,人民于人身安全蒙受其利之同时,也有在合理范围内容忍其存在的必要,判决驳回徐的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