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发布惩治台独顽固分子意见!可依刑法追捕「最重判死刑」
大陆21日发布《关于依法惩治台独顽固分子分裂国家、煽动分裂国家犯罪的意见》。图为大陆国台办发言人陈斌华。(摘自中国网)
大陆21日发布《关于依法惩治台独顽固分子分裂国家、煽动分裂国家犯罪的意见》。《意见》规定,对台独顽固分子可依法适用「缺席审判」,对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追溯期限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对于分裂国家罪的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其中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可判处死刑。
而《意见》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大陆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可以发布通缉令,采取有效措施,追捕归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马岩21日在记者会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反分裂国家法》明确规定,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是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共同义务。
马岩称,台独分裂势力,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把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明晰了大陆在台湾问题上的红线、底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为依法追究台独顽固分子刑事责任提供充分的法律依据。
马岩表示,一段时间以来,极少数台独顽固分子大肆进行态台独分裂活动,严重危害台海和平稳定,对台独顽固分子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针对《意见》主要内容,马岩说, 一是针对分裂行径明确态度台独顽固分子分裂国家、煽动分裂国家犯罪认定标准,对极少数台独顽固分子组织策画实施法理台独,以外谋独、以武谋独等行径,《意见》根据大陆《刑法》规定明确对台独顽固分子适用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的具体情形,并对相关犯罪所涉首要分子罪行重大、积极参加的这些认定作出规定,为司法办案提供明确之意
二是,针对台独顽固分子与外部势力勾结谋独情形,《意见》根据大陆《刑法》规定,明确与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分裂国家、煽动分裂国家犯罪行为的,依法从重处罚。对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三、放弃台独分裂立场,不再实施台独分裂活动,并采取措施减轻消除危害后果,或者防止危害扩大,符合大陆《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可以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对涉嫌数罪中的一项或多项不起诉。
四、遵循法定程序,规范台独顽固分子分裂国家、煽动分裂国家犯罪案件的办理,《意见》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享有辩护权,明确对台独顽固分子分裂国家、煽动分裂国家犯罪案件,可依法适用「缺席审判」程序,并对缺席审判程序中的辩护权、上诉权等诉讼权利做出明确回应。
五、为有效防范惩治台独顽固分子实施的分裂国家、煽动分裂国家以外的其他犯罪行为,意见在负责中规定对于台独顽固分子实施的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等其他犯罪可以参照《意见》办理,需要指出的是,《意见》针对的是极少数台独顽固分子、及其分裂活动,不涉及广大台湾同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