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说法》已婚男连劈3女 正宫忍10年的结局是?

示意图。(达志影像)

詹小姐和先生结婚多年,小孩也已经分别上国中、高中。詹小姐的先生10年前曾经外遇出轨,还和小三、小四、小五发生性关系,电脑中留下偷情的影片,被詹小姐发现,当时詹小姐就想离婚,但先生苦苦哀求,公婆也劝说不要离婚,詹小姐想到小孩年纪还很小,于是忍耐了下来。

10年来,詹小姐和先生过个貌合神离的生活,后来先生也去外地工作,双方都没有情感的交流,詹小姐每天精神压力都很大,也很痛苦,又燃起坚决离婚的念头,最后双双同意离婚。

●法律评析

詹小姐听朋友说,你先生外遇都过这么久了,之前都没离婚,现在不能再冷饭热炒要求离婚了,詹小姐非常担心,多年前外遇的事证,现在还可以用来主张吗?

民法第1052条第1项第2款规定:「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请求离婚:二、与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第1053条规定:「对于前条第1款、第2款之情事,有请求权之一方,于事前同意或事后宥恕,或知悉后已逾六个月,或自其情事发生后已逾二年者,不得请求离婚。」

乍看之下,詹小姐已经10年了,不能请求离婚,但我们对这两条法律的解读,应该是指詹小姐不能用性交这条规定,作为请求离婚的依据,但仍可以适用其他离婚事由加以主张。

现今法院最广泛使用的判决离婚依据,是1052条第2项「不能维持婚姻的重大事由」,詹小姐因为先生外遇,而和先生丧失感情基础至今,已经足已构成此条,仍然可以向法院诉请离婚,且詹小姐也有保险先生外遇的事证,不需要过度担心。

律师为詹小姐提出咨询建议后,向法院提出离婚、子女监护权、扶养费的诉讼,虽然先生过去都不愿离婚,但透过法院诉讼,还是一个有效让先生出来协商的方式。

●法院判决

起诉不久后,法院发出调解通知,律师联络詹小姐的先生,试图询问先生离婚的意愿,虽然先生不断犹豫,但最后听进律师的建议,避免日后走到法庭争锋相对,使双方感情更加破裂,加上已经没有爱的婚姻,是无法勉强的。最终詹小姐和先生在法院外,在律师的协助下合意离婚,约定好二名子女的监护权、扶养费处理方式,圆满解决纷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