露營場須設污水處理設施 114年3月上路

环境部今天公告「禁止足使水污染行为」,增列项目为露营场产生冲洗式厕所排水及生活杂排水,定于明年3月1日起生效,生效后若未设置水污处理设施,最高可罚新台币300万元。

环境部今天公告修正「禁止足使水污染行为」,并于明年3月1日生效。其中要求露营场产生冲洗式厕所排水及生活杂排水,应妥善收集处理并设置足够处理量污水处理设施。

环境部水质保护司长王岳斌告诉中央社记者,去年预告草案后,原订于今年7月实施,但业者表示需要缓冲期设置设施,所以订定114年3月1日起生效实施及稽查开罚。

王岳斌指出,明年3月1日起,露营场若未设置污水防治设施,各依水污法处新台币3万至300万元,限期未改善者得按次处罚,必要可勒令歇业;若是有设置污水处理设施却操作不当、放流水不符标准,可处3000至30万元罚锾。

王岳斌说,针对需要申请合法化的业者,环境部也有订定「露营场环境保护事项申请及审查指引」,就污水部分如设置污水处理设置,并将所有生活的废水都收集、并妥为运作处理,处理容量须符合露营区的人数等。

王岳斌强调,此次修正除明确条文文字,且给予足够时间让业者确实设置污水处理设施收集处理,来落实改善污水污染,故缓冲期过后会有重点稽查计划执法,开罚不改善业者;此外,依据水污染防治法规定,也会采样检测放流水是否符合标准。

环境部表示,根据统计,全台约1700多处露营场,仅约200余处为合法露营场,且多数非属水污染防治法列管事业。

环境部说明,所谓足够处理量,是指露营场依其最大服务人数乘以每人每天污水排放量(约0.2立方公尺),计算出每日最大污水处理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