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国、印尼、泰3国浮式平板玻璃 不课临时反倾销税

关务署(图/吴静君摄)

财政部关务署表示,对自马来西亚、印尼及泰国产制进口浮式平板玻璃反倾销调查案,财政部初步认定有倾销事实,经济部初步认定对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依此案调查所得资料研判,尚无须为防止我国产业在调查期间继续遭受损害而临时课征反倾销税。

关务署说明,财政部将继续进行倾销最后调查,依实地查核结果或其他新事证,可能获致不同之倾销差率或结论。

依关务署初步认定各国的倾销差率认定,马来西亚倾销差率22.08%、129.32%;印尼倾销差率5.76%、137.28%;泰国0%、28.96%、57.39%。

关务署进一步说明,依据平衡税及反倾销税课征实施办法第14条及第16条规定,财政部应于初步认定公告的翌日起60日内完成倾销最后认定,经最后认定有倾销事实者,将移请经济部于40日内作成倾销是否损害我国产业的最后调查认定。

财政部于接获经济部有损害我国产业通知之翌日起10日内,提交关税税率审议小组审议是否课征反倾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