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泰马、印尼玻璃反倾销调查 财部认定出炉

关务署说明,财政部前于111年11月9日公告初步认定结果,涉案产品确有倾销事实,经济部亦初步认定该倾销对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惟依调查所得资料研判,尚无须为防止我国产业在调查期间继续遭受损害而临时课征反倾销税。

关务署进一步表示,后续调查部分,财政部已依据平衡税及反倾销税课征实施办法第14条及第16条规定,通知经济部继续完成倾销是否损害我国产业之最后调查认定,并评估本案对国家整体经济利益之影响。经济部应于接获财政部通知之翌日起40日内,作成前述最后调查认定;财政部应于接获经济部通知之翌日起10日内,提交关税税率审议小组审议是否课征反倾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