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业》陆韩制不锈钢冷轧钢品反倾销税 财部第2次落日调查
关务署说明,我国自102年8月15日起对自中国大陆及韩国产制进口不锈钢冷轧钢品课征反倾销税,108年8月29日公告继续课征,课征期间将于113年8月28日届满5年,财政部于113年1月19日公告,国内同类货物产业代表如认为有继续课征之必要者,得于公告翌日起1个月内提出申请。原案申请人烨联(9957)及唐荣(2035)于113年2月19日提出继续课征之申请。
关务署进一步说明,依据申请人提供之资料,可合理怀疑如停止对涉案货物课征反倾销税,倾销及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因此财政部决定进行调查。
本案之调查程序及时限,依据平衡税及反倾销税课征实施办法第44条第4项规定,财政部应自公告进行调查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倾销调查认定,并通知经济部;经济部应自公告进行调查之日起展开产业损害调查,于接获财政部通知之翌日起2个月内完成认定,并通知财政部。财政部则应于接获经济部通知之翌日起10日内,提交该部关税税率审议小组审议是否继续课征反倾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