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产制进口平面印刷用版材 财政认定倾销事实

关务署说明,财政部前于112年12月1日公告初步认定结果,并自同月7日起,对涉案货物临时课征反倾销税,适用税率为11.46%至76.89%不等。因相关倾销差率已变动,爰通知各关自3月18日起,依最后认定之倾销差率临时课征反倾销税。

如本案最终核定无须课征反倾销税,纳税义务人就本案公告开始临时课征日起至113年4月6日止提供之保证金,将依相关规定办理退还溢缴或已纳款项。

关务署进一步表示,后续调查部分,财政部已依据平衡税及反倾销税课征实施办法第14条及第16条规定,通知经济部继续完成倾销是否损害我国产业之最后调查认定,并评估本案对国家整体经济利益之影响。

经济部应于接获财政部通知之翌日起40日内,作成前述最后调查认定;财政部应于接获经济部通知之翌日起10日内,提交关税税率审议小组审议是否课征反倾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