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发布2024年“铁拳”行动暨“春雷”行动第二批典型案例

为进一步净化校园周边环境,护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四川省眉山市市场监管系统结合2024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暨“春雷”行动,扎实开展未成年人保护专项行动,查办了一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案件,切实维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意义,5月31日,眉山市市场监管局公布2024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暨“春雷行动”第二批典型案例。

案例一、东坡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培训学校未执行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政策案

案情介绍:2023年6月29日,东坡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辖区内某培训学校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学校在对学生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时,课时时长和课时费收取标准均与《关于眉山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文件规定不一致,涉嫌存在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未执行政府指导价的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当事人不执行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政策的行为,违反了《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东坡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案例二、东坡区市场监管局查处眉山市某印刷厂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案

案情介绍:2023年11月13日,东坡区市场监管局收到绵阳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显示当事人生产的英语本(课业簿册)D65亮度项目被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经查,当事人共计生产并销售了2000本该批次不合格英语本,以0.46元/本的价格进行销售。截止到案发上述英语本全部售出,货值金额920元,违法所得60元。

处理结果:当事人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东坡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案例三、彭山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文具店经营不合格狂神花样竹节珠跳绳案

案情介绍:2023年12月7日,彭山区市场监管局与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检测院依法对辖区内某文具店跳绳进行产品质量抽查,并于2024年1月4日向当事人送达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结论告知书(不合格)》和《检验检测报告》,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经查,当事人以8.8元/根的价格购进2根由上海富领文体用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狂神花样竹节珠跳绳,规格型号KS5755,以20元/根的价格进行销售。截止到案发上述跳绳全部售出,货值金额40元,违法所得22.4元。

处理结果:当事人经营不合格跳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彭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案例四、仁寿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唐某未经设立登记在校内从事食品经营案

案情介绍:2023年10月30日,仁寿县市场监管局对唐某位于仁寿县某学校内的小食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取得上述小食店的《营业执照》和《四川省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经查,当事人自2023年8月份开始租赁位于仁寿县某学校内的场地开办一家小食店,主要销售烤肠、面食、油炸食品等。截止2023年10月30日被查,该小食店共计销售金额为5120元,违法所得5120元。

处理结果:当事人未取得《营业执照》和《四川省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从事热食类食品制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和《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仁寿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案例五、洪雅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汤某无照经营并面向未成年人文身案

案情介绍:2023年12月26日,洪雅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接到相关线索,称8月31日有未成年人在洪雅县某美甲店进行文身,执法人员立即对该美甲店开展现场检查。经查,该店于2023年2月26日开始营业,主要经营美甲、美睫、纹眉、文身等服务,因房东长期在外,没有提供房产证明,该店一直没有办理营业执照,因顾客较少,从开业至今收入2000元。当事人确认了有未成年人在店内接受文身服务的违法事实。

处理结果:当事人无照经营并面向未成年人文身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之规定,洪雅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作出相应行政处罚,并将违法线索抄送县卫健部门。

案例六、洪雅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文具店涉嫌向未成年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烟卡案

案情介绍:2024年5月16日,洪雅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开展校园周边环境专项检查时,发现辖区内某文具店店内销售有呸呸卡、香烟怀旧呸呸卡2种卡片,商品上印有中华、黄鹤楼、荷花、和天下等香烟相同或类似商标标识。经查,当事人从成都购进该卡片5盒,分别以16元-24元不等的价格向未成年人销售,货值金额为234元。2024年5月22日,洪雅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该文具店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烟卡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处理结果:当事人向未成年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烟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目前,该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案例七、青神县市场监管局查处青神某文具销售店向未成年人销售抽奖玩具案

案情介绍:2023年12月25日,青神县市场监管局收到投诉举报,称青神某文具销售店向其学生子女销售抽奖产品,执法人员立即对该文具销售店开展现场检查,发现销售货架上摆放有待售3个透明塑料盒(盒子内分别为数张“欢乐玩具城专用奖票”“5角抽专用 恭喜发财 现场兑奖 离开无效”“1元X240入专用奖票 现场兑奖 离开无效”)、一板蛋仔派对洞洞乐。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上半年从费某处花费2万元整体倒入该文具店,包括上述抽奖玩具。当事人接手后自2023年6月开始向未成年人销售至案发,“欢乐玩具城专用奖票”已销售20张,蛋仔派对洞洞乐已售出10次,“1X240入”专用奖票已抽11张,“恭喜发财”彩票已销售25张。

处理结果:当事人向未成年人销售抽奖玩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相关规定,青神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相应行政处罚。(来源:眉山市市场监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