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一罚二”,超600万元!大信所申辩:不能因工作瑕疵、细节疏忽,抹杀全部工作
9月13日,证监会网站显示,因涉及金正大(002470.SZ)年报审计项目,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简称“大信所”)被没收业务收入201.88万元,并处以403.77万元罚款。
证监会认定,大信所出具的金正大2015年至2017年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大信所对金正大2015年至2017年年度合并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业务收入共计201.88万元,签字注册会计师为吴金锋、高海涛。
此外,大信所在审计金正大2015年至2017年年度财务报表时未勤勉尽责。证监会指出,大信所一是对金正大内部控制测试程序不完整,未发现金正大内控制度执行中存在的缺陷,对内控测试的评价结论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二是对部分审计证据的异常情况,未保持合理的职业怀疑并予以充分关注。
值得注意的是,证监会对大信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披露了在听证过程中,大信所、吴金锋、高海涛(以下统称“申辩人”)的申辩表述,如“虽然存在工作中的瑕疵,但是申辩人确实对相关项目进行了审计”“申辩人在工作中存在一些疏忽,但是绝大部分工作还是勤勉尽责的,不能因为某些细节方面的疏忽,而抹杀大信所的全部工作”。
申辩人还表示,其对金正大2018年年报出具保留意见,对于查处金正大造假行为有重要作用和帮助,具有立功表现。此外,对于金正大内外串通和精心策划的舞弊行为,由于核查手段有限及审计方法的固有限制,加之通常情况下函证、走访等有效的外部审计程序在事实上失效,不可能保证所有错报均被发现。恳请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减少大信所业务所得的认定。最后申辩人请求减轻或者免予行政处罚。
证监会表示,本案在事先告知阶段已充分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调查期间积极配合监管机构调查等情形,量罚适当。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证监会决定对大信所责令改正,没收业务收入201.88万元,并处以403.77万元罚款。对吴金锋、高海涛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