妙龄女搭公车回头看见脚趾头 恶男光脚丫触摸她腰臀

(示意图/Shutterstock)

台南1名刘姓男子,去年在搭公车时竟对1名女子,以脚趾伸入座椅的缝隙,对她进行骚扰,女子发现后请求司机协助,报警处理,台南地院依性骚扰防治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之性骚扰罪,处有期徒刑3月,可易科罚金。可上诉。

判决书指出,刘男与小文(化名)2022年10月31日晚间19时许,在台南民治市政中心站搭乘蔡姓司机驾驶的公车,小文坐在车行方向左侧倒数第2排靠窗座位,刘男则坐在同排右侧靠走道座位,复于车辆行进间,变换座位至小文后方靠窗座位,并有翘脚滑手机之行为,嗣小文向证人蔡姓司机表示遭刘男性骚扰,经司机协助报警。

法院审理时小文证称,车上靠窗座位很多都是空的,刘男换座位后,我开始感觉到他在碰触我,是用脚趾穿过椅背缝隙、以搔痒的方式,触碰我的后腰、臀部共3、4次,那时我发现安全带扣锁在动来动去,就转头看到刘男的脚趾从缝隙钻进来碰到我的后腰、臀部。

刘男则辩称,我喜欢坐靠窗的位置,是等坐在告诉人后方的男子下车约5分钟后,才会再车辆行进间,起身变换座位至告诉人后方靠窗处等语;但法院不采信,认为,被告若确实偏爱该座位,大可于该男子下车后,车辆到站尚未启动前,即变换座位,何须在该男子下车5分钟后,于车辆行进间,冒着车身摇晃、有重心不稳致跌倒之风险,骤然起身变换座位?是被告于空荡之车内,刻意坐到告诉人后方座位,其行止表现已非无疑。

法院审酌,被告不知尊重他人身体权益,趁告诉人不备,恣意以脚趾伸入椅缝碰触告诉人后腰、臀部,所为使告诉人感受惊吓、不适及不安全感;另考量被告犯后否认犯行,未见悔意,依性骚扰防治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之性骚扰罪,处有期徒刑3月,可易科罚金。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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