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控前男友扯断她脚趾还头锤撞坏墙 求偿120万元一毛都没

一名女子控告前男友扯断她脚趾还头锤撞坏木板墙,求偿120万元。不过女子在事发3年后才提告,已超过提起诉讼的期限,遭法官驳回。(示意图,达志影像/shutterstock)

桃园男子阿豪(化名)遭前女友Q提告,从阳台翻进Q家,还强吻、摸胸猥亵,Q因反抗导致导致脚趾骨折与腹部挫伤,阿豪甚至「头锤」墙壁木板,造成严重毁损,Q提告强制猥亵附带民事求偿120万元;不过桃园地院法官认为,事发2年后女子才提告已丧失时效,且强制猥亵部分亦未提出实际损害金额为何,提起诉讼为无理由,因而驳回女子声请假执行之诉,还可上诉。

根据判决书,女子Q指控,阿豪于2018年10月某日,未经其同意从其住处阳台后窗户入侵屋内,并强吻其后颈部,还从后方以双手环抱并以手触碰胸部等处,让其无法抗拒,并受有左脚指第五指挫伤、腹部挫伤等伤害。

Q还说,阿豪事后用头部撞击住处的墙壁木板造成毁损,总计花费52万元修缮费用,加上精神损害赔偿,向阿豪求偿120 万元,并向法院声请假执行。

不过阿豪喊冤,表示当时是想找Q好好谈谈,但她不肯开门,才会从阳台进入;至于猥亵则是Q加油添醋;阿豪唯一承认的是,自己有「头锤」木板墙,不过求偿金额过高,且3年后才提告,已逾诉讼期。

桃园地院法官认为,按「时效完成后,债务人得拒绝给付」、「因侵权行为所生之损害赔偿请求权,自请求权人知有损害及赔偿义务人时起,二年间不行使而消灭;女子提起诉讼已逾时效,依侵权行为之法律关系,女子请求被告给付120万元为无理由,应予驳回。另女子提起诉讼既经驳回,其假执行之声请,应并予驳回,本案还可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