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法:将“两个毫不动摇”等写入法律
网友还是要谈民营经济促进法。
我的难题是,谈什么?可以谈什么?
无论是过于乐观的的评论还是过于悲观的评论都不可取,因为这个法案不存在“破”的问题,它是“立”,只是对已经在执行中的政策做一个归纳整理,以法律的名义做了一个模板,这就是所谓的“先立后破”、“体制机制不变”。既不会是赫拉克利特的向下的路,也不会是一条向上的路。生活依旧。
按胡卫列的介绍,草案第一次将“两个毫不动摇”写入法律。
中国是党政法三位一体的国度,政策说要毫不动摇地坚持“两个毫不动摇”,那就是大法,是最高级别的肯定;现在又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最后的解释权还是在政策。一定要写入,却又不构成可执行的具体条文,那它意义又是什么?是说明在经济下行周期中的一种态度,规范治理的目标,不是吴小平表述的民营经济已经完成了对公有经济的补位,将逐步离场;也可以说,是在宣布:对“私人资本无序扩张”的治理告一段落了。
那么,“两个毫不动摇”的核心理念又是什么?
这个问题一定要清醒,并不是老胡所以为的公有与私有的平行关系,不动摇的前提是以“公有经济为主导”,“理直气壮地发展国企”;既然将“两个毫不动摇”写入法律,那么,学界近几年的关于民营经济市场地位的争论,可以结束了;今后不存在私有经济与公有经济在体制机制上平起平坐的问题;这就是一视同仁的大前提。
也就是说,政策允许民营冲锋陷阵的项目,会一视同仁,会鼓励与支持,但限于政策允许的领域、行业与项目,实际上政策也一直是这么做的;比如科创领域。而不是无条件的一视同仁,更不可以是体制上的平起平坐。
大的格局不变,这一点要清楚。
但是,全会既然提出了立法这项工作,出发点当然是为了鼓励社会资本,希望更多的社会资本做耐心资本,做国家科技攻关的参与者与试错机制,
那么,理论上,必须对民营经济的”长期性“做一个终极解读;这是对源头的必不可少的清理,否则立法就失去了理论性的支点,不完整。
另一方面,是对民营经济基本的保护条款,如长期拖欠款,是不是也要像民营拖欠税款一样,倒查一下并施以重罚?又比如,能不能取消银行所有的贷款反担保,让民营老板从强加的无限责任回归到有限责任,避免大面积倾家荡产的情况发生?
如果首尾两端都看不到明晰的法律条款,那最终就要看出台的”负面清单“,能不能激活民营经济的信心。
在此之前,任何解读都是空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