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经济促进法》所应该回应和解决的几个问题
制定《民营经济促进法》不仅关乎民营企业家群体的信心,更关乎整个社会对未来的信心,只有在立法中充分尊重市场主体平等、私有合法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司法透明公正等价值原则,才能够得到预期的经济效果和政治效果。
农历新年伊始,传来司法部、国家发改委和全国人大法工委等部门在酝酿制订《民营经济促进法》的消息,这无疑对社会经济信心是一个很大的鼓励。此次制订新法,系对去年全国工商联在两会提案的回应,以如此快的速度进入立法过程,反映出党和国家对民营企业界呼声的重视;用立法的形式保护民营经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更体现了中央治理民营经济手段的不断成熟。
回到法律条文本身,笔者认为当下经济形势不好,民间经济信心低落,起草机构一定要认真调研,切实回应社会关切的几个问题,才能收到立法的预期效果,让它成为一个提振社会信心的分水岭或标志性事件。如果仍旧是旧调重弹,没有实际落地效力,那么非但不会起到预期作用,反而进一步降低立法权威性和政府的信誉度,还不如不立法。
因此,能否回应和解决当前民营企业界的(其实也是社会各界普遍存在的)痛点和焦虑,可以说是此次立法成败的关键。那么痛点和焦虑在哪呢?笔者认为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方面:民营经济的地位和性质
我国民营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占比和所起到的作用越来越大,既是存量的主要组成部分,也是拉动经济增长的主力军,但是目前关于民营经济的基本定性描述,基本还是20世纪末、21世纪初,为了发展市场经济、进行国企改革奠定的那套框架,这20年来民营经济又发生了很大变化,这套理论已经跟现实有很大脱节。
并且,由于改革开放早期在某些方面思想解放不够,很多争议性的重大理论问题没有澄清,这些年来有些人别有用心以那些严重过时的,对民营经济具有严重杀伤力的苏联政治经济学论断来否定民营经济,让很多企业家担心“发展民营经济是手段,消灭民营经济是目的”。
这种意识形态和现实的脱节,甚至是背离,是导致当下困局的原因之一。笔者认为,应该在《民营经济促进法》开头的“ 总则”部分,明确阐明民营经济的地位、性质、作用,以及国家对民营企业的义务。比如,应该明确民营经济与国有经济一样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础柱石,都是党的执政基础;肯定民营经济中智力、技术、资本等要素参与分配的合理性,否定“剥削压榨论”;肯定民营经济诞生以来对改革开放和国民经济发展的不可替代作用。
虽然解决民营经济理论困境,是个综合问题,不是一部法律能够解决得了,但是法律相对政策文件更具有稳定性,亦可在回应、制裁那些否定、抹黑民营经济的言论时有法可依。
为此,笔者还建议,应该尽量提高《民营经济促进法》的 法律 位阶,将其上升为“ 经济基本法”的高度。民营经济关乎国民经济三分之二以上的增长量、科技创新、税收和就业,关乎国家发展全局和绝大多数人福祉,完全有资格享受基本法的位阶,这也是一个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的一个重要机遇。
第二方面:民企应该真正享受与其他市场主体平等的待遇
过去我们出台的很多文件,一直说民营企业是市场经济中,与国有企业享有同等地位的市场主体。但是,这只是政治原则性的表述,在事实上两者却存在诸多的不平等,地位有明显高低尊卑之分。
比如民企一直叫苦不堪的融资难问题。资本是影响企业发展的关键命脉,但是国企和民企在获取资本支持方面有显著不平等性,截至2023年底,民企约占经济总量的60%,而国企约28%,但是民企获得的银行贷款余额约64万亿(其中私人控股企业41万亿),国企约91万亿。并且,最近几年新增贷款余额中,国企与民企的差距在迅速扩大,从2018年底至2023年底,全国新增约65万亿企业贷款,其中国有企业获得了约44万亿,民营企业只获得了21万亿左右。
据估计,目前只有不足20%的民企才能获得充分的金融支持,由此导致民企不得不通过成本高的社会融资来解决资金难的问题。据统计,国企的融资成本一般在4%以下,而民企却要高达6%左右,甚至小微企业所使用的是利率15%以上的高利贷。
其他显性的还有税负不平等:虽然经营收入税负国企和民企差异不大,但是考虑国企无偿占有大量国有资产,资产税负方面民企是国企的2倍以上。市场准入的不平等:很多行业明令禁止民企进入,也有很多领域以资产规模、设立年限、国家安全等方面高资质要求,事实排除了民企参加的机会,据北京大学国发院黄益平教授的研究,电力、热力、通信、能源、金融等行业产业规模大、利润稳定的领域,民营资本占比都在14%以下。
至于民企和国企之间的商业行为,也充满不平等,正如厉以宁教授总结的:“国企欠民企钱是商业纠纷,民企欠国企钱是侵吞国家资产”,同理,民企并购国企是国有资产流失,国企收购民企则是正常商业扩张。据统计,2018年-2021年期间,A股市场共有151家民营控股上市公司变更为国资控股,这都有悖市场化改革的方向。
因此,《民营经济促进法》一定要从法律上尽可能详细地回应这些问题,对如何保护民营经济的平等权益应有一个明晰的清单,而不是强调“各类市场主体平等”一句空话——就像美国“平权法案”对有色族裔的高校招生、招聘都有明确比例一样,也好比我国《义务教育法》对中小学经费如何分配使用有明确规定一样。
具体而言,比如可以做出以下规定:
1. 银行机构每年新增贷款,民企不得低于50%,与国企执行同样利率,并且不得对民营企业添加任何附带条件,此外尤其应该增加对小微民营企业放款的比例;
2. 各类行政机构不得随意对民企征收附加费,对于退税方面,也应该对国企和民企一视同仁;
3. 规定政府采购和重大项目招标中,民企占有的比例,杜绝国企拿走绝大多数项目的现象,并且规定首付款比例,防止拖欠货款、工程款;
4. 清除过去的法律和行政法规中,对民企歧视性的规定。
第三方面:司法保护和舆论保护的缺失
民企的第三个焦虑是缺乏安全感,不管民营企业做的有多大,但是几乎人人都敢欺。那些百亿级科技企业虽然在商场上很风光,但是仍然会对街道办的工商、税务、水电部门毕恭毕敬,因为,你稍有不慎就可能会受制于人,被“卡脖子”。
在司法保护方面,则更缺失。根据长期追踪研究民企司法保护的唐大杰先生的研究,对民企常见的司法侵害有:
1. 滥用“口袋罪”,比如非法经营罪、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等,很容易作为处置民企“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罪名;
2. 公安办案时,企业家常被超期羁押,跨省抓捕企业家的逐利执法屡禁不止;
3. 随意扣押、处置民企的财产和企业家个人财产;
4. 司法机关常用刑事案件来处理经济纠纷,司法透明度下降,越来越多的审判不公开、不上网;
5. 社会信用机制不完整,有对“老赖”的制裁,但没有建立信用修复机制等等。
笔者也曾经接触过几个民营企业产权保护案件。有的是地方官员敲诈不成,就可以动用公检法力量,用口袋罪,将成长型的知名企业(极有希望成为全球行业龙头)置于死地,这其实是对国家进步的一种伤害;有的企业家系个人有罪,企业不必要负无限连带责任,但是当地司法机关却将企业财产全部没收,拍卖转让,令本地企业家胆战心惊。这种情况越是在基层,越是在经济欠发达地区,越普遍。
另外,最近几年社会舆论对民营经济也越来越不友好。倘若批评国企,会被认为是不爱国、对社会制度不满,但是如果批评民营经济,基本是安全的, 甚至成为一种产业,成为一些人获得去发财的流量密码。
这种舆论的暴力,比司法不公正更可怕,因为司法不公正的危害性毕竟是局部的、个别的、偶发的,而 对民营经济的妖魔化却带动的是整个社会舆论的塌陷,让每个企业家都感觉到寒意。
这种氛围导致民营企业家群体的财产焦虑、人身安全忧虑,是这两年民企国内投资减少,反而加速往海外布置资产的主要推动原因。并且这种危机感,蔓延到整个社会中产阶层,是当下影响经济信心的最显著杀手之一。
能否保护财产安全和人身安全,是一个国家能否跨越中等收入陷阱的决定性因素之一,如果不遏制,对民企合法权益的行为愈演愈烈,越来越合法化,那么人民创造财富的动力将会消耗殆尽,中国重蹈拉美、非洲一些国家的覆辙。
为此,笔者认为《民营经济促进法》应该对民企案件的执法主体、立案程序、审查羁押期限、财产处置有明确规定,严禁跨省或异地抓捕,尤其是严禁动辄动用罚没手段。
同时,对那些诋毁、抹黑民营经济的网络行为,应该与诋毁国有经济和社会主义基本制度一样处罚,同样都是 危害公共秩序罪和危害国家经济安全罪;故意推送诋毁内容的平台,也应该承担连带责任。
此外,还应该做好刑法、民法、行政诉讼法、治安处罚法等法律中明显与市场原则相违背的法律条文废止或修改工作,以避免不同法律打假,为伤害民营经济的不法行为有法律可乘之机。
第四方面:明确违法责任,强化执法检查,避免法律空转
过去二十余年,中央出台了一系列关于促进民营经济的极高规格文件,其实在制定这些政策时,最高决策层是寄予厚望的,国务院、中央财经办、中央统战部和全国工商联相关起草执笔人员,也是殚精竭虑、煞费苦心的,大家都是抱着改变民营经济处境的朴素愿望去工作的。
但是政策毕竟都是指导性的,缺乏约束力,导致执行大打折扣,甚至很多部门或地方是背道而驰,最后枉费了大家的心血。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再现,应该在《民营经济促进法》中详细规定各种行为的违法责任,规定详细的惩罚措施,以增加不法行为的行事成本,做到条目有约束力。
为了保障落实,有关财经、司法部门应该制定好执法规划,明确法律实施步骤和完成目标;全国人大应该每年定期举行执法监察;在一定期限内,两会的政府工作报告,最高法工作报告,最高检工作报告,也可增加落实该法的专项内容,以示重视。
总之,最近两年中外科技差距有进一步拉开的趋势,外资、民企、个人投资信心都大大下降,这与民营经济保护政策都息息相关。制定《民营经济促进法》保护的不仅仅是民营企业,更关乎全体社会对未来的信心,只有在法律条文中充分 尊重市场主体平等、私有合法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司法透明公正等原则,才能够得到预期的经济效果和政治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