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大生与小女友啪啪竟偷录 炫耀播给朋友听结果惨了
男大生与小女友啪啪竟偷录 炫耀分享给朋友。(示意图:shutterstock/达志)
20岁大学生小明(化名)与小女友阿花(化名)交往后,2人相约到北市的某旅馆爱爱,过程中小明竟然用手机偷拍2人啪啪的过程,小名事后竟在同学间炫耀,并将影片播放给同学听闻,后来被阿花得知,因此跟小明分手并提告求偿200万,小明因此被判刑4年10月,还要赔偿阿花150万。可上诉。
小明与阿花前系男女朋友,交往过程中小明知悉阿花为未满18岁之少年,心智年龄未臻成熟,判断力、自我保护能力、性隐私之自主决定意思仍有不足,竟分别于109年9月17日晚间,在台北市士林区某旅馆内与阿花发生性行为,过程中竟然还用手机偷拍。事后又将该影片之声音内容播出放送4次给同学听闻。影片拍摄当时阿花并不知情,小明将影片播放给朋友听,是小明的朋友告诉她,她才得知。
阿花因此受严重的身心痛苦,在报警前整整1个多月严重失眠、食不下咽、害怕接触人群,最后因濒临崩溃自行前往身心科就诊并对外求助,此事对阿花造成难以弥补的伤害及无法抹灭之痛苦。因此请求被告200万元精神慰抚金。
法院审理时,被告及辩护人辩称并未拍摄被告与阿花之性交画面并未足以引起性欲或羞耻云云。然被告以手机开启录音录影功能后,虽镜头朝向天花板,但被告与阿花性行为过程中发出之声音(例如喘息声、呻吟声、肢体碰撞声)等,均为被告所窃录,以整体观之,该录音录影电子讯号,应属足以引起性欲或羞耻之猥亵性交之电子讯号。
另被告4次播送本案影片之行为,时间均间隔2至3个月以上,难认时间密接,且地点不同,被告所播放之对象亦不尽相同,应认各次间具有独立性。最终依犯儿童及少年性剥削防制条例第36条第3项之违反意愿使少年被拍摄性影像罪,处有期徒刑4年10月。
针对民事赔偿部分,新北地院审酌被告侵权行为态样、原告自主意愿及隐私权受侵害所致身心受创程度,及两造教育程度、年龄、身分、地位、经济状况等一切情状,认原告请求被告赔偿其精神慰抚金150万元,尚属适当,应予准许,逾此部分之请求则属无据。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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