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孩5岁体重却120多斤,幼儿园担心呼吸困难不敢让其午睡
分析阐述1. 事件概述• 山东临沂一5岁男孩体重120多斤,幼儿园因担心其呼吸困难不敢让其午睡,男孩妈妈认为孩子受到区别对待,心理受委屈,安排孩子转学并对幼儿园做法不满。幼儿园回应是出于孩子健康安全考虑,在接到反馈后愿退还学费但坚持不能让孩子午睡。2. 法律关系分析• 幼儿园与家长的合同关系:家长将孩子送入幼儿园,双方形成教育服务合同关系。幼儿园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为孩子提供教育服务,包括合理安排午睡等生活环节。但幼儿园基于对孩子健康风险的考虑,对午睡安排进行了调整,这可能被视为对合同约定的部分变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幼儿园虽未与家长充分协商,但可能基于紧急避险(孩子午睡可能出现呼吸困难危及生命)或法定的教育机构安全保障义务而做出改变。• 幼儿园的安全保障义务:幼儿园作为教育机构,对在园儿童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除外。幼儿园担心孩子午睡出现呼吸困难等意外情况,不让孩子午睡,是在履行其安全保障义务的一种表现,虽然方式上可能引起家长不满,但目的是为了避免可能出现的侵权责任。• 家长的监护权与幼儿园责任的界限:家长对孩子拥有监护权,孩子在幼儿园期间,监护权部分转移给幼儿园,但家长仍然保留一些基本的监护权利和义务。幼儿园的行为虽然是出于孩子安全考虑,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孩子的正常生活和心理感受,家长有权对幼儿园的做法提出质疑和要求合理的解决方式。总结山东临沂一5岁超重男孩在幼儿园因午睡问题引发争议,从法律角度看,幼儿园与家长存在教育服务合同关系,幼儿园基于安全保障义务改变午睡安排,虽可能未充分协商但有其合理性,同时家长基于监护权对幼儿园做法不满,此事反映出幼儿园责任与家长监护权之间的平衡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