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骑车抄近道逆行,撞倒电动车主后逃逸致其死亡,被判三缓四

不遵守交通规则的骑行行为,也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

男子刘某在骑自行车回家途中,为抄近道横穿马路,逆向在非机动车道内骑行,撞倒行至同处的电动自行车主张某后逃逸,张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6月19日,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记者从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普陀法院”)获悉,近日,该院审理了这起骑行自行车肇事的刑事案件。

上海普陀法院介绍,2023年7月某日,刘某下班后扫码了一辆共享单车骑行回家,行至普陀区岚皋路桥时,刘某为抄近道横穿马路,逆向在非机动车道内骑行。适逢张某驾驶电动自行车行至此处,避之不及,与刘某单车发生碰撞,张某倒地受伤,刘某逃逸。张某经送医抢救无效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刘某负事故主要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且肇事后逃逸,依法应予处罚。鉴于刘某与张某近亲属已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刘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上海普陀法院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值得注意的是,与危险驾驶罪不同,交通肇事罪不属于特殊主体犯罪,机动车驾驶员、电动车、自行车等非机动车驾驶员,甚至是行人,均有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

法官表示,本案中,刘某违法骑行与被害人张某相撞,致张某因颅脑损伤抢救无效死亡,刘某负事故主要责任,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 “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