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装的电动自行车时速79公里撞人致死,车行被判担责12%

电动自行车最高车速不得超过25公里/小时,南通一男子驾驶改装车,以时速79公里飙车通过某交叉路口时,与一辆正常行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导致对方骑行人死亡。受害者家属一纸诉状,将肇事者和相关电动车车行诉至法院索赔。

8月15日,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从南通启东市人民法院获悉,该院近日审结了该案,判决车行承担12%赔偿责任,其余损失由肇事者徐某承担。

2022年3月,徐某驾驶改装的电动自行车,以时速79公里通过某交叉路口时,与驾驶电动自行车通过路口的受害者发生碰撞,致对方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徐某承担全部责任。事发后,受害者亲属诉至法院,要求肇事者赔偿119.7万元,某电动车车行承担40%的连带责任。徐某表示,其驾驶的电动车由该车行改装了电机、控制器、电瓶。车行经营者表示,徐某仅购买旧电机,安装仍由徐某独自完成,车行进行了限速,最快只能开至约50公里/小时。

启东法院审理认为,侵权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案涉车行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无论该电机由谁安装,车行也应知晓徐某所购电机的用途和车速,其作为经营者却没有及时阻止,明显存在过错,增加了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和扩大损害的风险。

车行虽然并未整车销售,但电机作为电动自行车的重要组成部分,且也是决定车辆速度的重要环节,车行明知徐某购买电机的用途,且所购时间也晚于新标准的实施时间,同时《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二款明确,生产、销售和维修更换的电动自行车充电器、蓄电池、电动机等零部件,生产、销售的安全头盔,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安全要求,其仍然出售电机,应当认定其所售产品导致缺陷存在。所谓产品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和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

法院认为,虽然导致事故发生最根本的原因在于徐某未安全驾驶,但事发时徐某所驾驶车辆速度达到79公里/小时,案涉车辆的产品缺陷与本案事故之间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综上酌情由车行承担12%的赔偿责任,其余损失由徐某承担。当事人未上诉,判决现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