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湖运动中心女子攀岩坠落身亡 救国团遭判赔逾百万
士林地院判决,救国团与业者经营的攀岩场应负起7成的责任,赔偿因堕落死亡民众的家属105万。(示意图/达志影像)
苏姓女子2020年间前往内湖运动中心攀岩场练习,却未将自动确保器的安全扣环扣住,从高处坠落身亡,苏女的家属向救国团等相关业者求偿,士林地院审结,认为救国团以及业者警告标示欠缺安全性,应负起7成的过失责任,判决应连带赔偿苏父105万元。
救国团表示,依据法院的判决,救国团没有过失,但仍需负消保法第7条的「无过失责任」,至于法院判定救国团和经营业者连带赔偿,目前仍将继续与保险公司及律师审慎讨论后续作法,此外也会要求合作业者持续严格执行相关设备的使用标示。
苏女的家属主张,救国团与业者共同经营,并对外收费,有监督、管理责任,而苏女在2020年8月29日在攀岩馆练习攀岩,第3次攀爬时,疏于未注意将确保器扣在身上,导致从高处坠落,头受创送医不治。
苏父认为,救国团、经营业者提供的攀岩设备,不符合一般人可合理期待的安全性,依《消费者保护法》求偿,要求救国团、业者连带赔偿600万。救国团主张,将部分攀岩场出租给业者,并未有实际管理责任,且台湾未规范使用确保器时须有人在场监督。业者主张,苏女签署安全须知,表示已尽告知义务,请求法官驳回苏父的请求。
法院依美国人工岩场设备厂商协会的攀岩设备安全法令、中华民国山岳协会攀登部意见,认为确实不需派员监督、检查,但是业者设置标示旗方式不当,警告标示不足,欠缺安全性,且救国团对于业者的攀岩活动具有管理权限,与苏女死亡有因果关系。
士院认定,救国团、业者应赔偿150万元,审酌苏女未将自动确保器的扣环扣于身上,自负3成责任,救国团、业者未正确安装自动确保器的配备标示旗应负7成责任,判决应连带赔偿苏父105万元,可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