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产业及创作人如何看待AI

《当代法律》第18期:ChatGPT 法律的破坏性创新利器

ChatGPT等AI系统的广泛讨论,国外在2022年11月之前少有,国内甚至迟至2023年1月,才逐渐增多,至今则爆发成长,仍未停歇。笔者在不同场合,与创作人交流AI带来的产业冲击,可以近期4月22日NFT艺术奖x Tezos艺术月一场由艺术家王新仁(阿乱)、爱料理及inside共同创办人萧上农与我的对谈为代表。这场精采对谈中,艺术家清楚地说出来,其实所有的创作,往往奠基于前人的成果,而目前AI的速度,早已非人类可以追得上。

有关AI与著作权部分,我们注意到,我国经济部智慧财产局认为:「AI并非自然人或法人,其创作完成之智慧成果,非属著作权法保护的著作,原则上无法享有著作权」的看法,和某些国家,例如美国于Feist Publications vs. Rural Telephone Service Company, Inc. 499 U.S. 340(1991)一案,表示机器创作无法受到保护,有其相近之处。我们也同时注意到,经济部智慧财产局认为所谓AI创作(函文称实验成果),有可能系由自然人或法人具有创作的参与,而机器人分析仅是单纯机械式的被操作,在这种情况下,该成果之表达的著作权,仍可能由该自然人或法人享有。此与英国当时著作权、设计与专利法案(section 9(3)of the Copyright, Designs and Patents Act ,CDPA)规定:「电脑生成的文学、戏剧、音乐或艺术作品,以安排必要创作过程者为创作人。」有其类似之处。

2023年当下的AI,尤其在比较多人知道的ChatGPT进入实用化之下,要看AI的影响,会是非常典型「仅从法律,无法完整认知其影响;仅从产业,无法知悉其未来性」的事例,我认为有二个面向值得观察与讨论。一、AI训练过程、机器学习,是否涉及著作权侵害问题。二、AI产出之物的著作权问题,及其附随的衍生著作的著作权问题。二个问题都要同时说产业、说法律,否则难以精确掌握其影响。

美国最高法院近期拒绝受理「DABUS」作为发明人案件、著作权局发布最新版政策指引,在在显示在行政及司法部门,是以较保守姿态,晚于技术发展的脚步,持续观察着新经济秩序的演变。笔者研判,这1到2年仍会有相关司法判决一一出现,但立法部门(国会)制定直接而清楚的法规,可能还需要更长的时间。不过,趋势及科技的发展,也不会因此受阻或延滞,在这一点上,既然无法阻挡,那笔者会建议相关的内容提供产业及创作人,秉持开放的心态,了解趋势,拥抱AI是个不错的主意,这个精采的大时代,大家不要放弃,一起构筑、一起参与。(万国法律事务所林发立资深合伙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