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希望由谁来判决?

司法院以参审精神为基础所规画的「国民法官」制度,将由法官与民众(国民法官)共同审判;陪审制则全由民众(陪审员)做成判决。(司法院提供)

制度比较

扩散效应/使制度效益极大化

面对日常生活中各项活动,举凡投资理财、开车上路或烹饪做菜,我们经常认为自己能够得心应手,甚至做得比别人更好,但过程免不了要透过学习来获取更多的经验,而这些不过是「自己的事」。

假设换成处理「别人的事」,例如参与一场决定他人是否犯罪的审判,是否也同样容易?或许应该改成这么问:万一自己不幸成为刑事案件被告,你希望由「谁」来决定判决结果?

我们都知道不能杀人、任意拿取或诈骗他人财物,由于法律本就是用来规范群体生活秩序,身处其中,每个人都有与生俱来的「法感」,或强或弱,不见得清楚知道触犯哪项刑罚规定,却同样能得到分辨对错的结论。

于是面对新闻刊载的重大争议案件,阅听者多半习惯从「第三者」的角度、透过个人「法感」来决断个案公平正义,一旦判决结果与自己认知不符,各类批评也接踵而来,只因为大家总认为自己才是对的,却鲜少愿意了解问题(差异)究竟出在哪里,而民众对司法的信赖感也在一次又一次的误解中逐渐消磨殆尽。

为了重新建构民众对司法制度的信赖,因此催生出人民参与审判的制度。随着人民参与程度的不同,目前大致有司法院以参审精神为基础所规画的「国民法官」制度,以及某些民间团体所推动加入「陪审制」的并行制,在立法院进行审议。简单来说,参审制将由法官与民众(国民法官)共同审判;陪审制则全由民众(陪审员)做成判决。

首先要了解审判过程先是「认定事实」,一旦认定被告有罪,接着仍须「适用法律」及决定量刑结果,绝不该只把目光聚焦在「有罪vs.无罪」之上而已。

其中「认定事实」必须仰赖证据,假设立法者及多数民意普遍认为部分类型案件的审判应该有民众参与,这本属立法选择,而「量刑轻重」或许也能透过民众参与,重新建构刑事量刑标准,然而如何正确「适用法律」,恐怕不是单纯仰赖民众「法感」所能解决。

我国属于成文法国家,立法技术上必须透过各项相关条文形塑出刑事犯罪体系。试以某些民间团体主张应采行陪审制的《贪污治罪条例》案件为例,这类案件不单是「公务员收钱与否」的判断,更可能涉及如何认定「是否违背职务」,及各种贪污犯罪与公务员图利罪相互适用关系,此外审判上也要同时考虑应否适用该条例所制订不同减刑规定。而这类案件对法官来说,一旦判决被告有罪将面临的法律适用相关问题,往往比判决无罪要来得复杂许多。

面对这些,我们或许该诚实地反问自己有多少把握能够「第一次审判就上手」?或者期待采取陪审制的陪审员们可以全盘跳脱既有法律规范,自行创设、解释犯罪要件?难道这才是我们期待的全新刑事诉讼制度?

尽管笔者身为总让人诟病社会经验不足的法官,但在这10余年不长不短的审判工作中,面对个案如何适用刑事法律及个案审判,总是思索再三,这过程绝非光凭阅读新闻报导内容,或是只消花上约一部电影的时间即可找凶手是谁所能比拟。

而这些,才是完整的审判。

(作者为台湾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