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骑士遭「鹅」追咬怒控饲主 法官:牠呆萌讨喜不罚

台东警方鹅只饲主依违反社维法移送,但法官认为鹅属呆萌讨喜之动物,裁定不罚。图为示意图,非当事鹅。(读者提供)

台东颜姓女子称今年1月骑机车时遭「鹅」追咬,受到惊吓,台东警方依违反社会秩序维护法第70条第3款「驱使或纵容动物吓人者」,将简姓饲主移送台东地方法院裁罚,但法官认定鹅为呆萌讨喜动物,不构成「吓人」要件,裁定不罚,全案可抗告。

颜姓女子向警方表示,今年1月9日上午,简姓饲主将鹅养在家门前,未把笼子关起来,让鹅群在路上乱跑,她回家行经该处,遭放养的鹅咬伤,这些鹅群导致她受到惊吓。

台东警方依违反社会秩序维护法第70条第3款「驱使或纵容动物吓人者」规定,驱使或纵容动物吓人者,处3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币1万2000元以下罚锾,将简姓饲主移送侦办。

法官认为,鹅虽有巡逻、维护生活领域的习性,但鹅行动速度不快,攻击前多会先向前伸长脖子朝人靠近,再张口咬人,不会突然张口咬人或发生鸣叫吓人。即使鹅只可能追人并进而伤人,但一般人看见鹅群在外,往往因其不具可怖之样貌,形象呆萌,不至于感到惊吓。

由于案发地点并非狭窄巷弄,饲主也供称,照常理来说,颜女骑机车经过,鹅应该追不上机车的速度,为何还会被鹅咬到?

法官认为,鹅速度不快、攻击前有征兆特性,及鹅具有讨喜长相,且尚无本件鹅只吓人纪录,所以难认简姓饲主确实知悉鹅只在外游荡可能会有吓人行为,警方未能提出积极证据证明鹅主有何驱使或纵容动物吓人行为,不足以证明有违反社会秩序维护法第70条第3款规定。